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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北京市企业业建建设项设项目目劳动劳动安全安全“三同三同时时”审查审查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试试行)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京经安监2000985 号)发布日期:2000-02-14 实施日期:2001-01-01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发生投资行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执行其它有关规定。第三条 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第四条 市、区县经委(计经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实行分级审查:(一)市经委负责总投资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二)区县经委(计经委)负责总投资在 5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三)总投资不足 50 万元的建设项目,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计经委)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县经委(计经委)审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区县经委(计经委)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的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文件及项目建设书按上述审查权限,报送市、区县经委(计经委)(以下称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建议书中应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说明。第七条 对建成后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提出终止该项目的建议,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建设项目可知地性研究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对劳动安全内容进行论证。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后,对其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于 30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场所等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的建设项目;(六)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具备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并将确定的预评价单位通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第十二条 预评价单位需编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预评价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完成预评价后,报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组织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补充、修改、完善劳动安全内容,并根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要求,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及在项目实施中加以落实。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应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做出后 15 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并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项目中的安全内容进行说明。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一)设计依据;(二)项目概述;(三)建筑及场地布置;(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五)劳动安全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六)劳动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七)安全专项投资概算;(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安全专篇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不予审查。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对其中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在 30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应写入会议纪要,并 2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3劳动安全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4劳动安全设施的投资金额;5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情况、企业内部劳动安全验收情况及遗留问题。(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与劳动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六)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在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对存在劳动安全问题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验收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应写入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复杂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或较深专业内容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聘请有关专家,以便于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未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将依据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七、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应于每季度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报市经委。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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