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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师第一节第一节 学生学生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系统是一个以人的集合为主要构成要素的社会系统。在诸种要素中,学生和教师是其最基本的要素。要研究教育系统,研究教育系统中人的活动,首先必须研究学生和教师,研究师生之间的关系。 学生虽然是教育过程和教学过程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是教师工作的对象,但我们以往的教育学对学生的分析和研究却很不够。虽然我们强调教师应该吃透两头,即充分理解教材和充分认识学生,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教师的实际工作中,对前一点往往比较重视,后一点却重视得不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学生是人 学生是人,这是不需证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题。但是在教育的实际活动中,甚至在教育理论中,却往往会出现否定学生的人的属性的情况。学生是人,这里所指的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学生是能动的主体 与生产劳动的对象不同,教育的对象学生,不是死的自然材料,也不是没有意识的动物和植物,而是活的能动体。所谓能动体,首先,意味着他具有发展自身的动力机能。他不仅与其他生物一样能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够通过对外界的摄取活动,使自己的身体得以保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他还表现出人所特有的能动性,能创造和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以发展自己的身心。其次,他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即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作为一种实践对象,他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塑造和改造,而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从而有可能自觉地参与到教育过程中去,以一种与教师相重叠的目的活动,共同完成教育的过程。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 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各具其思想感情。这也是与作为物的劳动对象完全不同的。因此,教师对学生的心理反映不仅限于认知范围内的,这也即是说,与其他的实践对象不同,在教师的心理上,应不仅把学生作为一种认识对象,而且应与学生在其他心理系统,诸如情感、需要等建立联系,这种心理联系是双向的,如教师对学生产生某种感情,学生对教师也有感情。 学生是一个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又意味着他具有自身独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都应当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学生不同于其他的物品可以听任摆布,屈从于人。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人具有其独特的价值。这是因为人有能动的创造力,人有智慧、能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积极作用,可以说,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是由人所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处于学习期间的学生虽然尚未进入创造价值的过程,但是通过教育可以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使他们对社会、对人类做出积极的贡献,甚至创造出伟大的价值。人的这种特性也是与物完全不同的,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应当珍视学生作为人的无与伦比的价值,不能任意损伤和残害他们。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1)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青少年儿童不是成人的雏形,而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当其生理和心理等科学尚未充分发展起来时,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我们不能只是把儿童看成是一种“小大人”,认为他们与成人没有什么质的差别,应认识到儿童所特有的需要和发展的特点。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不能抹杀学生的特殊性,而向他们提出与成人同等的要求与行为标准。同时,也由于以往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大多数少年儿童很早就参加到生产劳动中去,他们的生活准备期十分短暂,他们与成人承担了同样的社会义务,构成成人社会的一部分,而没有他们独自的生活领域,得不到社会对于他们的特殊照顾、教育和对待。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小学阶段,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小学生身上所展现的各种特征都还处于变化中,具有极大的司塑性;这一阶段也是学生逐渐向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发展的关键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的可能性。即使在小学生身上已经出现某种身心发展的不足之处、思想行为上的缺点错误,较之成人来说,一般也有较大的矫正的可能。在这一段时期,他们的身心发展能否得到满足,能否得到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积极、良好的教育,对于他们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和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导起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在活动中,个体不断作用于客观现实,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和关系,形成一定的发展水平。客观现实也不断作用于个体,对个体提出新要求,这些要求反映在个体的头脑中,转变为个体的需要。而需要的满足,同样要通过个体自身的活动即与客观现实的相互作用实现。因此,没有活动,没有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没有个体的发展。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与教师对这种环境的安排有极大的关系。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正因为不成熟,学校和教师才大有可为。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的教育对象和特定的教育场景来选择教育内容、组织教材和教学活动,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来对学生施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加影响。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 学习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凡是个体掌握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过程都是学习,人一生中几乎都在学习。在教育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身心的发展。但是,学生的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殊性表现在: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以学习为主要任务是学生学习的一个特点,这种特点区别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学习,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人的特点,无视这一特点,就会从根本上取消学生这一社会角色,学校也必然随之消亡。以学习为主,这是学生质的规定性。 学生的主要职能是学习,这就决定了学生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决定他们参加社会生活的方式。具体地说,也就是赋予了他们认真接受教育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促进自身发展的意愿和责任感。总之,期望于学生这一角色的行为程序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学生与从事学习活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区别之一。教师的指导不仅使学习更具成效,也是在特定情况下(如特定的年龄阶段,特定的学习内容等)使学生活动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相对于教师来说,学生知识较少,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天然的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的人。这种主观能动性,表现在学生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因此,教师能否珍惜和巧妙地运用其权威性,指导学生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发展,是对教师素质的考验。教师只有在尊重和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权威,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如果教师不珍惜甚至是滥用权威,将阻碍学生的发展。在当代,科学技术越趋复杂化,离开教师的指导,有很多的学习几乎不能进行。“无师自通”成为不可能,说明教师的指导对学习的质和量都能发生作用。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因此,作为学生的一系列行为模式和规范不仅要受到社会传统观念、文化习俗等影响,而且还要为确定的制度所规定。师生间存在着制度化的关系,各自都负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甚至负有法律上的责任。page二、学生的社会地位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于学生的权利问题。由于学生尚未成人,相对于具有社会正式成员地位的成年人来说,学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长期以来,学生没有被看做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他们的独立人格和社会地位常常被忽视,在社会上经常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把未成年的子女当做社会的隶属物或父母的私有财产,社会或双亲甚至对婴儿握有生杀之权。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儿童的生存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尤其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新的儿童观,开始承认儿童的自由与兴趣,其后的许多教育家也致力于提倡自然主义的儿童观。但整个社会并未彻底把儿童本身看做是有个性价值的存在,许多成人往往出于“为了孩子、关心孩子”的主观目的,而一厢情愿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主观愿望和行为方式强加给儿童,完全不考虑、研究和重视儿童的兴趣与自身的需要,也并未彻底改变儿童对于父母的单纯依附关系或学生对于教师的绝对服从关系,压制、鞭挞、体罚的习俗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对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尚缺乏正确的认识。 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和合法权利的认识,承认和确立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观念层面上讲,要正确认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现代的学生观;从制度层面上说,要充分认识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学生的权利,确定恰当的学生管理制度,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辽宁中公教育: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 键入文字 www.zgsydw.com/liaoning/人类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是权利的主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如生命权、生存权、人格权、独立财产权、民事活动代理权、拒绝乱收费权、平等对待权等,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享有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等。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法律权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来看,毋庸讳言:学生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起诉。 但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和传统教育对待学生的态度看,并不把学生作为具有个性和主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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