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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 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 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 6 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 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10 次之间。 3、血 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 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 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dl,女性高于 8 克/dl 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 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 核等) ,治愈后两年以上 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 2 个月以上) ,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 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 不能录用) ;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 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 2cm 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 录用。脾在肋下 1cm 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 B 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 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襄肾、肾功能不全者不 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 1 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 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 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性、肢端肥大症等) 、 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 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 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 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 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 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 3cm 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 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 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不能录用,但治愈 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 。有性传播疾病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 30 度周围 视野,矫正视力双眼 1.0,或裸视视力 0.4 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听力双耳均在 4 米以 内不能录用。 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 岁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不能 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 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 红蛋白高于 8 克/dl 可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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