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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对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责任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第三条 凡涉及到公司级负责人的追究处理,由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龙化公司)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报中煤龙化公司备案。第四条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标准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第六条 轻伤、财产损失、重伤和死亡事故责任追究标准:事故类别事故单位事故单位段(队)负责人事故单位区(处)责任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区(处)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一区二区二矿运输区记过记过警告运输公司风选厂发电厂记大过记过警告 轻伤2-3 人事故或财产损失一至三万元其它单位记大过记大过记过一次重一区二区二矿记大过记过记过警告运输区运输公司风选厂发电厂记大过记过记过记过伤其它单位降职记过记大过记过一区二区二矿运输区撤职撤职降职记大过运输公司风选厂发电厂撤职撤职撤职记大过一次死亡1人其它单位撤职撤职撤职记大过第七条第七条 一次轻伤三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比照第六条重伤事故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第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比照第六条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第九条 特殊时期发生或性质较为严重事故的责任人,责任追究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第十条第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除行政处罚外,并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生产单位:轻伤罚款重伤罚款当班责任人1000 元当班责任人2000 元班组长500 元班组长1000 元带班班长、跟班班长300 元带班班长、跟班班长600 元副段(队)长、车间副主任500 元副段(队)长、车间副主任1000 元段(队)长、书记、车间主任1500 元段(队)长、书记、车间主任3000 元安全办主任500 元安全办主任1000 元安全办副主任200 元安全办副主任400 元区当班安全员、段安全员300 元区当班安全员、段安全员600 元当班值班区长、值长1000 元当班值班区长、值长2000 元段队分管领导1000 元段队分管领导2000 元单位党政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500 元单位党政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1000 元其它单位发生伤害事故按一线标准加倍处罚。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事故的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和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现场。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报龙化公司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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