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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代理特征及其相关规定复代理特征及其相关规定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0 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2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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