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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 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 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 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 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 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 修复恢复整顿 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 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 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 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 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 拥有经营一、 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 ,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二、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 三、 BT 模式(建设转让)模式 该模式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办法,通过 BT 模式投资的着眼点,是以少量的投资获得大量工程承包机会,并因此获利。 BOT 和 BT 区别: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四、 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 该模式是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方进行运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方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时,投资方再将项目移交回政府手中。 TOT 融资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由政府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同 BOT 相比较,TOT 方式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TOT 融资方式与 BOT 融资方式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 (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政府与投资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五、设计建造模式 该模式国际上也称“交钥匙(Turnkey) ”模式,在我国称项目总承包,它是一种比较简练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只需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在业主合作下,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项目融资。采用设计-建造模式,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以显著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可以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六、EPC EPC 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 头字母缩写。 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总承包:一般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整个过程称为工程的总承包。 EPC 与工程总承包两者含义相近。 工程总承包中还有解释:设计采购施工中的 EPC 是英文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的缩写。Engineering 就是“设计”的意思。当“设计”理解时,Engineering 与同样可理解为“设计”的 Design 的含义大不相同。一般说来,Engineering 指根据制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学与工程原理对机器、设备、装置、系统等的机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设计;而 Design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划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外观进行设计和审美与艺术的处理。从这种区别中可以看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一般不适合建筑工程的采购。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ngineering (工程设计) Procurement (设备采购) Construction(主持建设) 附:项目融资模式(转)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 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融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BOT 融资 BOT 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 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以 BOT 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 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 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 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 还有 20 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 、BT(建设转让) 、TOT(转让经营转让) 、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 、BLT(建设租赁转让) 、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TOT 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 方式与 BOT 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 TOT 与 BOT 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 BOT 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 TBT 模式中,TOT 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 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 TOT 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 BOT 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 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 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 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 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PPP 融资模式 PFI 模式和 PPP 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 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 21 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PFI 融资模式 PFI 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 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 7%、52%和 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 PFI 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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