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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A】公司公司章章 程程20072007 年年【】【】月月【】【】日日1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宗旨、经营范围.2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2第四章第四章 董事会董事会.4第五章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7第六章第六章 监事会监事会.7第七章第七章 财务会计财务会计.8第八章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和回收投资.9第九章第九章 职工职工.10第十章第十章 工会组织工会组织.10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及清算期限、解散及清算.1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1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12正文/第 1 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投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中国*出版总社(以下简 称“乙方” )与【北京*艺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于 2007 年【】月【】日在中国【北京】签订了关于合资经营【A】 公司的合营经营合同 ,三方拟共同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A】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中文名称:【A】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为:【】第三条 合营各方如下:甲方: 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乙方:中国*出版总社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丙方:【北京*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联络人:【】 国籍:【】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2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 承担责任。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合营企业的经营宗旨为:本着友好合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发 挥甲、乙、丙各方各自优势,协力办好合营企业,经营音像制品或 其衍生产品。第七条 经营范围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内容的开发、集成、制作,音像制 品内容的数字化,数字化内容库的搭建以及版权维护管理工作,数 字化音像制品的营销发行、商业合作以及门户网站的运营。 (以审 批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 经营规模合营企业的经营规模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音像制品或其衍生产品。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人民币。第十条 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如下:1、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出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四十(40%) ;2、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2500】万元出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四十(50%) ;33、 丙方:以现金人民币【500】万元出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十(10%)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其 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其对合营企业的出资。乙方还应负责协助合营企业,就其设立以及其在本章程第七条规 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之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等 有权之审批机关的批准、授权、资质许可。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企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由董事长签署的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1、 合营企业名称; 2、 合营企业成立的时间; 3、 合营各方的名称; 4、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 5、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的日期; 6、 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特殊情况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如甲、乙、丙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拟转让方” )拟向合营企业 合营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其于合营企业之任何权益,拟转让 方须以第三方就收购有关权益所提供之同等条件给予合营企业其 他两位合营方优先购买权,并须将其他第三方的资料及有关收购 条件及文件以书面形式(以下简称“转让通知” )通知其他两位 合营方。合营企业的国有性质的合营方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 益的,应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进行。若甲方拟向合营企业合营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其于合营企业 之任何权益,乙方有权预先审核该第三方的资质,经乙方审核同4意后甲方方可将其于合营企业的权益转让给该第三方。第十五条 如其他两位合营方于收到转让通知后四十五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 权,则拟转让方有权继续与其他第三方商讨转让合营企业权益之 事宜,惟当拟转让方与其他第三方就转让有关权益而签订任何具 约束力之协议前,拟转让方须以与第三方就收购有关权益所达成 之同等条件给予其他两位合营方最终购买权,并须将第三方的资 料及所达成之条件及文件以书面形式(以下简称“最终转让通知” ) 通知其他两位合营方。如该两位合营方于收到最终转让通知后四 十五日内未行使最终购买权,则拟转让方只可于其后的十四日内 与最终转让通知内所列的第三方按该通知内的条款及文件签订转 让协议,并最迟于其后的三十日内成交。第十六条 如果有两个以上合营方(以下简称“拟受让方” )行使上述优先购 买权或最终购买权,则拟转让方必须在就拟进行的转让通知拟受 让方的日期,按照拟受让方在合营企业中各自享有的出资比例转 让该部份权益。第十七条 若由于股权转让等原因,甲方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低于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的 5%,则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合营企业不得再对外使 用甲方的名号。第四章第四章 董事会董事会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 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应对合营企业遵守中国法律、法 令和条例负责。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3 名董事,乙方委派 3 名董事,丙方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指定的董事担 任。副董事长 1 名,由甲方指定的董事担任。除非因免职或辞职而缩短任期,每名董事的任期应为三年,经合 营各方连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合营企业的业务。经营管 理委员会由 7 名委员组成,由合营企业的董事担任。经营管理委5员会设辅导员 1 名,由乙方指定的委员担任。下列事项经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1、 以合营企业名义、资产或权利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向 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 合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收购其他企业、对外进行其他投资; 3、 合营企业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价值超过上一年度总资产的 10%(若无法计算上一年度的总资产,则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 金作为基数)的资产; 4、 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其他委员会或将其权力下放; 5、 合营企业每次超过其上一年度营业总额的【5】%或者累积超过 其上一年度营业总额的 10%的开支(若无法计算上一年度的营 业总额,则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作为基数) 。上述事项需经包括辅导员在内的半数以上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表 决同意。第二十一条 经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职务。第二十二条 合营任何一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立即免除其所委派的董事, 并应委派一名继任的董事以完成该名被免职的董事所剩余的任期。第二十三条 如某位董事(包括董事长)辞职,原委派该董事之一方应于七日 内将该辞职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营企业,并委派一名继任者, 以完成该名董事之剩余任期。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 长或其他董事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6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董 事长或代行董事长职责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的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 会议并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一人可同时作为多名董事的 代理人。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如果董事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于下述合营企业的重要事宜,应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进 行友好的协商,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代表)一致通 过方可做出决定: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4、合营企业合并、分立; 5、以合营企业名义、资产或权利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担保或 向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合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收购其他企业、对外进行其他投资;7、合营企业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价值超过上一年度总资产的 10%(若无法计算上一年度的总资产,则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作 为基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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