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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久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久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吉林省久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久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 住所:长春市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一、 膜工程元件、陶瓷膜及陶瓷膜成套设备系统,有机膜及有机膜成套设备系统,膜实验设备, 膜组件等专业设备。二、水处理设备、环境环保工程设备。三、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食品饮料设备、医药设备及体育设施器材、建筑装潢材料。以上项目的技术咨询、开发、设计、销售、安装调试、服务、技术培训及劳务输出。 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全部为自然人股。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姓姓 名名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时间1于洪光现金34 万元2崔恩文现金33 万元3孙敦元现金33 万元(二)执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三)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获取股利和转让出资权;(五)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取得剩余财产权;(七)对公司的员工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损害公司利益, 玩忽职守者进行检举、控告;(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的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三)遵守本公司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四)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本公司利益的行为;(五)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决议,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修改本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 个月召开一次。每个股东提议均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有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成员为 3 人,设执行董事 1 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本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罢免亦同。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公司经理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股东会聘任。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等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一人组成,监事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职务。监事姓名: 孙敦元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姓名:于洪光 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理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13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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