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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药 学学 通通 讯讯二 0 一 0 年第二期团风县妇幼保健院新 药 介 绍玉屏风口服液成 份:黄芪、防风、白术。辅料:蔗糖 功能主治:益气、固表、止汗。用于表虚不固,自汗恶风,面色白,或体虚易感风邪者。 规 格:每支 10 毫升。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 10 毫升,一次一支。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禁 忌: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1、忌极不易消化的食物。 2、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 3、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 5、服药 4 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它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包 装:10 毫升10 支盒麝香保心丸成 份:人工麝香、人参提取物、人工牛黄、肉桂、苏合香、蟾酥、冰片。 性 状:本品为黑褐色有光泽的水丸,破碎后断面为棕黄色:性苦、辛凉、有麻舌感。 功能主治:芳香温通、益气强心。用于气滞血瘀所致的胸痹,症见心前区疼痛,固定不移; 心肌缺血所致的心绞痛,心肌梗死见上述症候者。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 12 丸,一日 3 次;或症状发作时服用。 禁 忌:孕妇及对本品过敏者慎用注意事项:1 过敏体质者慎用。 2 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3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规 格:每丸重 22.5mg。 包 装:每瓶 42 丸,每盒 1 瓶。政策法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中成药的临床疗效,规范中成药使用,减少中药不良反应发生,降低患者医疗 费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 ,现予印发,供各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成药时参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附件: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 前 言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 。 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 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 理。指导原则是为适应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是临床应用中成药的基本 原则。每种中成药临床应用的具体要求,还应以药品说明书、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卷为准。在医疗工作中,临床医师 应遵循中医基础理论,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药物,辨证辨病施治。第三部分各论中为更好地说明各类中成药的特点,列举了部分中成药,列举的药物是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包括但又属临床常用的中成药。中药注射剂的临床应用及使用管理, 指导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应遵照卫 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 号) 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1.辨证用药 依据中医理论,辨认、分析疾病的证候,针对证候确定具体治法,依据 治法,选定适宜的中成药。2.辨病辨证结合用药 辨病用药是针对中医的疾病或西医诊断明确的疾病,根据疾病 特点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临床使用中成药时,可将中医辨证与中医辨病相结合、西医辨病 与中医辨证相结合,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但不能仅根据西医诊断选用中成药。3.剂型的选择 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 的剂型。4.使用剂量的确定 对于有明确使用剂量的,慎重超剂量使用。有使用剂量范围的中 成药,老年人使用剂量应取偏小值。5.合理选择给药途径 能口服给药的,不采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 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6.使用中药注射剂还应做到:(1)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辨证施药,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3)中药注射剂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和疗程使用药品, 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 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5)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发现异常,立即停药,必要时采 取积极救治措施;尤其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 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二、联合用药原则(一)中成药的联合使用1.当疾病复杂,一个中成药不能满足所有证候时,可以联合应用多种中成药。2.多种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功能相同或基本相 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3.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4.合并用药时,注意中成药的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5.一些病证可采用中成药的内服与外用药联合使用。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应遵循主治功效互补及增效减毒原则,符合中医传 统配伍理论的要求,无配伍禁忌。2.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时,应谨慎考虑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 互作用等问题。3.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严禁混合配伍,应分开使用。除有特殊说 明,中药注射剂不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种同时共用一条通道。(二)中成药与西药的联合使用针对具体疾病制定用药方案时,考虑中西药物的主辅地位确定给药剂量、给药时间、 给药途径。1.中成药与西药如无明确禁忌,可以联合应用,给药途径相同的,应分开使用。2.应避免副作用相似的中西药联合使用,也应避免有不良相互作用的中西药联合使用。中西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谨慎联合使用。如果中西药注射剂确需联合用药,应根据中西医诊断和各自的用药 原则选药,充分考虑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尽可能减少联用药物的种数和剂量,根据临床 情况及时调整用药。2.中西注射剂联用,尽可能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如穴位注射、静脉注射) 。必须同一 途径用药时,应将中西药分开使用,谨慎考虑两种注射剂的使用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 用,严禁混合配伍。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妊娠期妇女必须用药时,应选择对胎儿无损害的中成药。2.妊娠期妇女使用中成药,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应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根据中成 药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妊娠期妇女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3. 可以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或对胎儿有致畸作用的中成药,为妊娠禁忌。此类药物多 为含有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组份,如砒霜、雄黄、轻粉、斑蝥、蟾酥、麝香、马钱 子、乌头、附子、土蟞虫、水蛭、虻虫、三棱、莪术、商陆、甘遂、大戟、芫花、牵牛子、 巴豆等。4. 可能会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等副作用,属于妊娠慎用药物。这类药物多数含有通经 祛瘀类的桃仁、红花、牛膝、蒲黄、五灵脂、穿山甲、王不留行、凌霄花、虎杖、卷柏、 三七等,行气破滞类枳实、大黄、芒硝、番泻叶、郁李仁等,辛热燥烈类的干姜、肉桂等, 滑利通窍类的冬葵子、瞿麦、木通、漏芦等。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原则1.儿童使用中成药应注意生理特殊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恰当的 药物和用药方法,儿童中成药用药剂量,必须兼顾有效性和安全性。2.宜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儿童专用中成药一般情况下说明书都列有与儿童年龄或体 重相应的用药剂量,应根据推荐剂量选择相应药量。3.非儿童专用中成药应结合具体病情,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儿童年 龄与体重选择相应药量。一般情况 3 岁以内服 1/4 成人量,35 岁的可服 1/3 成人量, 510 岁的可服 1/2 成人量,10 岁以上与成人量相差不大即可。4.含有较大的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或者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 应充分衡量其风险/收益,除没有其它治疗药物或方法而必须使用外,其它情况下不应使用。5.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的种类不宜多,应尽量采取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 药注射剂。 6.根据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儿童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 各司局:自 2006 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 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 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 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 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和紧迫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 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 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 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 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 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 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 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 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 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要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 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 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 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 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大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 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 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 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 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 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 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 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 告、责令暂停执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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