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7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5页 / 共17页
第6页 / 共17页
第7页 / 共17页
第8页 / 共17页
第9页 / 共17页
第10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一章 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 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 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 146 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 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 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 束力。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 据。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 学说国家 时代 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 13-14 世纪 巴托鲁斯法国 16 世纪 杜摩兰 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 17 世纪 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 19 世纪 萨维尼国籍说 意大利 19 世纪 孟西尼既得权说 英国 19 世纪 戴西国际礼让说 美国 19 世纪 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 美国 20 世纪 库柯政府利益说 美国 20 世纪 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 美国 20 世纪 卡弗斯法院地法说 美国 20 世纪 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 20 世纪 里斯协调说 法国 20 世纪 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 德国 20 世纪 齐特尔曼比较法说 德国 20 世纪 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 法国 20 世纪 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 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 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2、影响和评价 贡献:(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 性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1)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 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2)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达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 “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二、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1、内容: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三类: 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 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 及物的。2、影响和评价(1)先进之处: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 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 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 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2)不足之处: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三、法国法则区别说(一)杜摩兰1、内容: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 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2、影响: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 一市场的形成。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杜摩 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二)达让特莱1、内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因此一切法则都是属地 法。法则三分说: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人、物法则的混合)2、影响: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 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 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 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四、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1、法国学者博丹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 论启示。2、内容:三原则(国际礼让说)(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线以外无 效力。(属地)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 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3、影响与评价:第一,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 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第二,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 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第三,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那就是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 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能有效 行使的权利,在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1、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2、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实体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规定权利、 义务(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程序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具有特殊性:范围、系属(范围: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3、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或 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含有抽象的连结点,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 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 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 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二、准据法1、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 实体法。 2、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 范或法律文件。3、区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意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质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的指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识别1、概念: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为适用冲突规范,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 适用哪一类的冲突规范的过程。2、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二、反致1、概念: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 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 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2、反致类型:(1)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 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的实体法。(2)间接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乙国法, 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则又指定适用甲国法,如果甲法院接受最后的 指定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这种现象就是间接反致。(3)转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 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 就叫做转致。三、先决问题1、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 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 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2、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 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 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四、法律规避1、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