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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國立陽明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要點 84 年 6 月 21 日 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84)高(二)字第 063592 號函核備 91 年 11 月 6 日第十九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 91186440 號函核備 92 年 11 月 5 日第二十二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93)台高(二)字第 0930088241 號函備查 94 年 11 月 2 日第 27 次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12 月 7 日陽教課字第 0940004479 號函教育部備查 99 年 11 月 10 日第 38 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100)臺高(二)字第 1000229015 號函備查 101 年 4 月 18 日第 41 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101)臺高(二)字第 1010105426 號函備查 101 年 11 月 7 日第 42 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101)臺高(二)字第 1010220418 號函備查 103 年 11 月 5 日第 46 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40067226 號函備查 一.本辦法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博 士班修業滿二年。 (二) 修畢各該所規定之必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博 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論 文學分均另計。 (三) 博士班研究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且合於各該所之相關規定者;碩士 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並合於各該所之相關規 定者。 (四) 前項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由各所另訂之。 三.研究生申請參加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照行事曆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應填申請書,並分別檢齊左列各項文件: 1. 博士班: (1) 資格考核合格證明書一份 (2) 歷年成績表一份 (3) 指導教授推薦證明函一份 (4) 論文摘要一份 (5)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含擬聘委員之履歷及著作表) 2. 碩士班: (1) 資格考核合格證明書一份(由各所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資格考核) (2) 歷年成績表一份 (3)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一份 (三) 經所屬研究所所長同意後,陳報學校核定。 (四) 業經核備之申請案,如因故未舉行或成績不及格需重考者,於欲舉行 考試之學期仍應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但不需檢附第二款規定之各 項文件。 (五) 各系(所)應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期限前,將當學期預定舉行考試名單送 教務處課務組。 四.學位考試依下左列程序進行: (一) 組織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 辦理學位考試。 五.組織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佔三分之一(含)以 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學位考試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但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 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 3 至第 5 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研究所所務會議訂定 之。 (三)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 3、4 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研究所所務會議訂定之。 (四)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依各研究所訂定之提聘標準,提出推 荐名單,由所長審核,必要時得由所長召集審核委員會審核,院長、 教務長複核後,經校長核定發聘。 (五)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依各研究所訂定之提聘標準,提出推 荐名單,由所長審核,必要時得由所長召集審核委員會審核,院長、 教務長複核後,經校長核定發聘。 (六) 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如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學位考試之情形時,應自 行迴避。 六.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研究生申請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經核准備案後,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 擇期舉行學位考試。 (二) 學位考試方式,以口試方式公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實驗考 試。 (三) 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 試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或博士學位考試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 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四) 學位考試成績評定時如有外加附帶條件者,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 合附帶條件後,始完成學位考試。 (五)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學位考試應有三分 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至少須三位委 員出席,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至少須五位委員出席;博士班學 位考試出席委員中校外委員須有三分之一(含)以上。 不符合本款各項相關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亦不予採 認。 (六) 博、碩士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 博、碩士學位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 (七)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八)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重考以一 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學位考試每學年第一學期需於一月卅一日前,第二學期需於七月卅一日前 舉行。 八.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各研究 所應於規定期限(第一學期為一月卅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卅一日)前,將 當學期已申請未舉行學生名單送交教務處課務組備查,各研究所亦應予列 冊控管。 九.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於規定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十五日,第二學 期為八月卅一日)前,將不及格學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及格學生由各所責令於前述期限內完成本校學位論文上傳系統資料建檔 及電子檔上傳,並備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一冊、論文審定同意書正 本一份,隨同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由研究所一併繳交教務處註冊組 後,學生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前項所繳交之論文冊數,除送至註冊組轉送國家圖書館一冊外,餘依各系 所及本校圖書館辦理畢業離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 未屆滿者,應於規定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八月卅一 日)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章同意後,至註冊組申請保留。經核可保留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 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及完成 離校手續者,該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之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如不符合前項情形者,得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如不符合前項情形者,得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第七條申請轉回第七條申請轉回 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十一.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及博士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 查屬實者,除撤銷其學位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予以退學。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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