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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Z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1. 三个重要概念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 6 个相关法(3 个组织法,1 个选举法,1 个国籍法,1 个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公民间 法人间 公民与法人间 两类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内部 四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3. 法的形式(法的形式(7 7 类)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XX 法国家主权的事项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特例:民法通则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 地方 XX 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 地 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4. 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6. 备案和审查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 30 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处理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7.7. 建设法建设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1Z1Z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1.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 4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2. 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分类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3.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4.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的地位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1Z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1.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2.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3. 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三种)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4.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取得资质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委托代理的责任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5. 代理行为的终止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 三种)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6.6. 代理的法律责任代理的法律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7.7.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8.8. 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三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恶意) 表见代理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9.9. 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双方知道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Z1Z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物权的主体: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大类 物权的客体: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2.2.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三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3.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 30 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 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4.4.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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