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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摘要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简单探讨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现实意义、适用范围、原则和适用程序。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不起诉权,是实体处分权,它是终局性处分,且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过于绝对,程序繁琐,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应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行,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切实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被不起诉的地位。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能在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中寻找立论依据,但却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2适度调整。 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 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决定权,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些人,也可以在掌握某犯罪嫌疑人多项罪行时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个罪行;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2.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有的被“羁押”后被“交叉感染”,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3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前,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负的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1.未成年人、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初犯、偶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且犯罪情节明显重于不起诉司法解释的范畴之内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 3.可能被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 4.征得被害人同意后,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 4(二)不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1.犯罪性质严重。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主要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实施职务犯罪等。 2.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严重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教唆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本身属于应当从重打击的对象,不得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原则 一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下转第 141 页)(上接第 134 页)为。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切合犯罪人的实际,不能是“高不可攀”,而是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三是要犯罪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且履行相关的义务后,获得被害人认可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高检院司法解释中的不起诉,更不是所有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时,应慎重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犯罪行为人的因素。包括:犯人性格,如犯罪性质、平时行为、有无前科或5不良习惯等;犯罪行为人的年龄,是老年还是少年,是否未婚或学生等;犯罪行为人的环境,如家庭情况,生活环境、交友关系、有无双亲或其他监护人,有无固定居所等。二是犯罪的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如法定刑的轻重,有无加重减轻的法律规定,被害程度等;犯罪的情节、情况,如犯罪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有关行为,如犯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动,有无实行保护观察的监督及保护的可能;对被害人的行为,如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的举措,有无被害人提出的减免其刑事责任的要求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应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1.集体讨论。对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或办案人员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科集体讨论,并报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听取意见。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学校、社区(村组)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以及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意见。如被害人不同意的作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应提起公诉。 3.处理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犯罪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得到被害人认可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并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6定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及时提起公诉。 4.帮教考察。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基层组织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 5.法律后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即终止诉讼程序,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如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应将新罪、旧罪一并起诉,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人员系未成年人,应建立刑事污点消除制度,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6.司法救济。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认为附条件执行有错误的,亦可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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