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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模式中“合作社”的文化动员 J 市与 G 县调查关键词: 合作社/文化动员/法治模式/社会调查内容提要: 合作社是在建立在群体自觉的基础上农民权利的实现方式,也是农民实行自治、利益表达的组织性资源。合作社是一种超血缘、传统、亲缘的“地缘”组织,在中国当下半熟人社会的条件下,只有可能从乡村的文化动员中让农民合作起来,从传统的政治动员式参与过渡到主体认同的自愿式参与。强调法治模式中的制度约束与创造,用现代权利理念来保障农民利益的需求,以文化动员唤醒农民的主体认同,建立起农民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的自觉。一、引言:“迈向实践”的思考本文是笔者于 J 省 J 市和 A 省 G 县进行的初步实证调查的成果。笔者的分析和研究是以市与 G 县调查为主要内容,展开对于合作社1的实质分析,体现为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2的合作生存方式的法社会学和法哲学思考。在调查和思考的过程中笔者深刻体会到:在缺乏有效的言论自由和言论表达机制的情况下,所谓的实证调查研究很可能会遇到体制和现实上的障碍和困难;应当强调一种“迈向实践”的思考,而不是简单地基于现实表层的现象作理论上的判断,以克服学究化的、概念式的思考问题的方式。笔者的思考是基于以下一系列问题而展开的:其一、当今发展的合作社与历史上的“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运动”有什么不同,这种区别是否构成了今天发展合作社的历史背景,并决定了今后中国社会的变革方向;其二、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2现农民合作起来的组织没有农民的自觉参与,而大多只是地方政府的一厢情愿,那么这种合作社能否成为实质意义之上的“合作社”,抑或只是一种控制农民活动的一种手段;其三、合作社中组织者滥用其职权的活动如何有效控制,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如何筹措,合作社中的农民如何通过组织的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四、历史上的合作社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功能”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当今的合作社被赋予了过多的“经济功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应对世界全球化,因而实践中如何定位合作社的性质与功能成为一个难题,近现代历史已经表明无法实现赋予合作社的“政治功能”,同时笔者的调查中也发现实现合作社的“经济目标”也是一个悖论,农民在现代化背景中处于边缘化的进程之中,农民的生活被认为是“可耻的”,农民无法利用“合作社”实现被赋予的“经济目标”。下面笔者运用实证调查、个案访谈等手段,以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对合作社的发生的文化动员理论进行深入地阐释,强调法治模式下农民的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的基本思路就在于,在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类哲学”理论的基础上,以合作社理论来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以此来提升农民应对市场经营风险和政府权力侵蚀的能力,而农民组织起来的自觉和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是其中的关键。所谓的“类哲学”就是指人类的发展须依次经历“人的依赖性”形态和“物的依赖性”形态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人的生成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类的本质的生成和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人的存在形态以群体为本位、到以个体为本位、在向以自觉的类人为本位的否定之否定的不断实现过程3.3二、合作社的历史嬗变:合作何以可能?中国最早的合作社可以归结到 1918 年 3 月成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复旦大学薛先舟先生 1919 年 10 月创办的“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但这种“合作”并不是自有之物,而是整体性的西方经验。19 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也有相当充分的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恩格斯在1894 年写的德国农民问题中,形成了通过合作社改造小私有者农民的思想,从而系统地、具体地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理论。列宁的论合作制更是把合作社推向了社会主义的高度, “合作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农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农经济易于在相当长时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4.新中国成立后,以典型的政治动员为特点的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走了许多弯路。到 1958 年 10 月底,全国原有的 74 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 26000 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民有 1.2 亿户,占全国农户的 99%以上5.人民公社化的提出与公社在全国普遍而迅速地建立,既是大跃进的需要,也是早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需要。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作为一种超越阶段的空想,它给中国带来了沉重的灾难6.合作社作为一种主体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下绝对地异化了,带有十分浓郁的政治色彩,异化为一种集体化、政治运动的工具,从而失去了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林毅夫著名的“退出权假说”,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主体性灭失的部分原因7.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解释,认为“人民公社不仅解决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问题,而且为最终解决农业问题,提供了根本的基础”, “解决了困扰中国农业发展几千年4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8.以小岗村“大包干”为典型代表的家庭个体经营方式,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重新回到了以小农经济为典型特征的生产方式之中,而现实中的中国社会仍然是二元对立城乡割据的体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国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民社会(非农民社会)。以“大包干”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改革,以及以后逐步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带来了小农经济的复苏。但是面临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伴随着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发展中过多地剥夺农民的利益,小农经济特别是农户家庭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处于停滞状态。另外,在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上,国家行政权力过度下沉,农村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过于膨胀,并且这种压力也并没有因为中国政府的“税费改革”以及“免农业税”政策而彻底改变,只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政权与农民的矛盾有所缓解。中共十六大以后,新一届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这在学界也形成了三种思路:一是倡导“新村运动”,主要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这是当前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主流思路,体现的是形式主义的主流经济学的学术理路;二是主张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农民文化娱乐活动等,它体现的是一种实体主义经济学;第三种较为有代表性的主张认为,文化建设重于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实质上是要重塑农村生活的价值合理性和主体性,是要重建农民生活方式,其背后乃是一种经纪人类学或曰社会学的学术理路。95当下广泛讨论的合作社发展问题尤要注意合作社的主体性10建构,亦即在法治模式下设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立法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特别强调在今天自上而下推动的情形下,制度建设在合作社中具有的变革性作用。合作社更多体现为弱者(农民)的联合,由于强调合作社服务社员的宗旨,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经济激励不足的情况,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并且有着明显的反市场倾向,当然这里要警惕其发展而成为一种行政垄断,而且可能带来政企不分的新问题11.下面以笔者在 J 省 J 市12的几个案例来展开对于中国农民合作基础的现实考察,也就是合作何以可能。笔者接触到的案例来自于 J 市的初步调查,可以反映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民当下的生活追求以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农民不善于合作在中国有着十分厚重的社会历史背景,他们的生活受到现代化的强烈冲击,都出去打过工或对打工有切实的想法,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面对市场的竞争,更多的时候表现出无可奈何。1、儿子、媳妇出去打工,典型的留守老人66 岁的甲女自己在家感觉很孤单,平时会去找人聊天。不会打麻将(但是村子里有许多人天天在赌博)。只有在过年的时候,子女团聚才感到生活是有意义的。这体现出在传统文化风俗的影响逐渐退出之后,农民对于金钱的赤裸裸的追求,加上血缘亲情关系逐渐淡漠,农民的原子化倾向愈来愈强烈。2、54 岁的乙女与她的儿子和孙子住在一起,丈夫在 Y 电厂打工但收入一般。家里种的葡萄种苗死了,今年春天贷的 3500 元钱,秋天也就还不上了,这种“春贷6秋还”的小额农业贷款信用度十分低,来年需投入农业生产资料的钱则是一个大问题。乙女一家的勤劳并不能弥补其制度性资源的欠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根本没有办法应付现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巨大风险。3、60 岁的丙男,大专文化,曾担任过镇里的纪委副书记,家庭条件还不错。租了四亩地,弄了一下葡萄,每年也有万把元的收入,现在自己的生活还不错,子女都已经大学毕业安排了工作。他属于乡村的管理者阶层13,掌握了许多制度性资源,与一般农民相比有着根本的差别,退休金以及其它方面的保障,使他们过上了富裕的生活。4、58 岁的丁男,家里只有老两口,儿子已经大学毕业“分配了”工作。每年大约有四五千元的收入,主要以种植玉米、地瓜、花生为主,葡萄、五味子等等农作物都是政府今年强迫种植的(但这种“一乡一品”的做法未必能够得到农民的认同)。农民已经越来越厌弃自己的生活, “读大学读出去”这样的理念是对于土地束缚的一种逃逸,祖祖辈辈种地的循环往复应当被打破,而“打工出去”则无法纳入现代城市生活的主流中去。5、44 岁的戊男,主要以种植人参为生。人参主要是政府收购等途径,每年有几万元的收入。他的打算是十分超前的,他有开办“经济实体”的想法,但无奈知识、能力以及资金短缺和地方权威的干预。地方权威害怕其壮大而失去对其的控制能力,从而对其利益构成威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践中缺乏一种法律的制度性保障,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和冲突表现为双方的相互制衡,建构农民主体性的这种制度性安排打破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就显得十分必要。综上:单纯靠种地并不能给农民带来收益,而只是温饱的保障,外出打工以及7当地打工也是农民谋生的一种十分普遍的选择。在 J 市的调查表明一定区域的农民存在同质性,比如种植人参、葡萄等,这其中也有政府权力的介入,但并没有发现合作社,这样的农民实体性经济组织,说明当地市场以及外部环境存在不足,而且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正如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指出的那样, “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体。或说,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因而他们需要有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14.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中国农业发展起初获得了一部分激励,但面对市场经济的风险与竞争,缺乏资金、技术以及制度性资源,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逐渐丧失了一种主体性的自我认同,农民逐渐走向原子化、边缘化,农村从属于现代都市文明,农民的消费欲望增强,他们认为幸福、美好的生活就是简单的物质消费。中国 90 年代中期以来的新型合作社就是在此种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而且对合作社这种组织性资源的需求十分强烈,但是这种“民管、民享、民受益”的十分现代化的合作社真的是当今中国农民所需求的吗?把合作社当成一所现代性学校,让农民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现代化、公民社会真的可能吗?康晓光指出,在一个高度分化、高度不平等的社会里,由于主体在占有和利用组织资源的能力方面的差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形式上似乎有利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但实际上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平等15.下面本文以 G 县调查的内容来展开对于文章开头提出来的问题的讨论。8三、法治模式中的合作社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 20 年代就描述了于“江村”调查时也就是国民党时期,合作运动之于农村的景象, “合作”的诸多困境未能由于出台了许多有关合作社的专门立法而得以有效突破。他在书中论述道:“农村的合作信贷系统实际上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农民用低利率从国家银行借贷的一种手段在我们这个村子里,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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