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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 :* 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 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 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 *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 年 10 月 10 日被西安市公安局 *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区看守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 * 家属张 * 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位(实习)律师为*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相关事实以及法律规定, 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又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没有社会危险的情况, 即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 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 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小时的。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格。故犯罪嫌疑人 * 涉嫌的犯罪行为更不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退一步讲,如果公安机关仍然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 条的规定,恳请公安机关准予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此致西安市公安局 * 分局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二 0 一六 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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