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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婚姻中夫妻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内容摘要: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成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在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4 项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已分居的事实,而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如能形成法定的分居权的实现,既可以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分居,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种特定义务的权利,它是分居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分居权作为一种权利既归人们所享有,该权利又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实现分居权能使人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实行分居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所享有的分居的权利,又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关键词: 夫妻分居权 权力 法律实现分居事实经过一定期限,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早在 1989 年 1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审判实践,在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4 项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分居在达到一定期限后,已构2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有分居事实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很难认定分居的事实存在,故亦无法运用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4 项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如形成法定的分居权的实现,既可以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仅就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以共商榷。一、分居权的概念及特征分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分居,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种特定义务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分居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分居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分居是由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在婚姻关系中,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感情不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因性格的差异,脾气的不和,或在生活中对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同,长期一来造成相互反感所引起的感情不和,或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而又无法调和、沟通而导致的感情不和,或因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不予谅解引起的感情不和等等,也就是讲,不管是什么原因,即是来自双方的因素或一方的因素,也不论是双方都感觉到感情已出现裂痕,还是一方自认为感情已出现危机,都可能出现分居的事实。另外,夫妻双方一时赌气也可能造成分居事实的存在。总之,不论是何种原因,也不论是何种因素,只要是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影响到了夫妻感情,都可能引起分居,所以分居只能是由夫妻感情的不合所引起。 第二,分居是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众所周知,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3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对待婚姻的态度,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中,沿袭的是夫权主义,即丈夫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休掉妻子,而妻子则无选择、申辩的权利,只能任夫“宰割”。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婚姻制度使人们从旧的婚姻制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仅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而且还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在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平等,而且在行使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所以,对感情不合的婚姻而采取的分居,可能是由夫妻双方经协商后形成的,也可能是夫妻的任何一方提出的。第三,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而婚姻应具有的含义应是:(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二)婚姻使男女形成夫妻关系;(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我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同时还调整家庭关系,故婚姻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应当遵守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感情应当专一,在共同的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支持和理解,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夫妻之间还应当在生活中互相帮助,尤其是在遇到困难或者年老体弱、有病时,更应当相互关怀、帮助。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主体范围则更大些,不仅包括夫妻,还有子女、子孙、父母、兄弟姐妹等,其内容也是十分丰富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项内容,不仅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且也成为每个家庭应当遵守的准则。而在现实的生活中,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自身素质的提高,责任心的增强,虽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感情上4出现裂痕,但是,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人们对夫妻之间及家庭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都具有明确的、清醒的认识,虽然因感情不合造成分居,但并不影响双方对家庭或对对方应尽的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真正不再履行的义务,实质上就是夫妻之间不再有性的结合。 第四,分居权是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我们知道,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新中国的建立,为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政治、社会与法律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从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也都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虽然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分居权”一词,但从其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看,分居事实的存在,在达到满二年的期限后,就能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而现实生活中分居事实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动造成的分居现象,而这种分居事实的开始,除双方协商以外,必定是由一方提出,另一方认可或默许,或一方强行造成分居事实,但对提出分居要求的一方来说,他提出的不仅仅是分居的要求,实际上他是在行使可以分居的权利,就离婚诉讼而言,此权利一旦行使而成就为法定条件后,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其离婚的诉求就可能得到支持,可见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要求分居的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诸多基本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二、实现分居的现象及形式对于分居,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是认为必须是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不再发生各项义务,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因婚姻家5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现象是各种各样的,一般来讲,婚姻经过“较长”的时间后,已不再是夫妻的两人世界,有的是结婚生子、子孙满堂,有的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直在一起生活,而夫妻双方在整个大家庭的共同生活中,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相互之间相处和睦,虽然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而造成分居现象,但不影响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仍然能够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而有的夫妻在感情不和实行分居后,仍在生活上给对方必需的照顾,从表面看,使不知情的其他人并不认为他们双方在感情上已发生矛盾并已分居。因家庭居住的条件不同,实行分居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多处住房的,可以分开居住,有的采取分室居住,还有的在外借房、租房居住等等。总之,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分居,其目的都是使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考虑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三、实现分居权的后果夫妻间的分居应该说是一种暂时现象,因为它是因夫妻感情不和或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都需要从新审视两者之间情感而做出的超出正常婚姻家庭形式的举动。夫妻间的这种分居,仅是因感情不和而引起,并非是婚姻法所指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它极有可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条件。通过分居,能使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进而重新审视双方的情感,冷静地分析造成分居的原因,针对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具有错误或有不妥的地方,应该如何来解决,如是自己存在问题,则考虑如何取得对方的谅解,如果是对方的原因,则考虑能否接受对方的作法或如何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或看法。通过全面的综合分析判断,来认定双方是否还存在感情,双方的婚姻是否还能继续维持。通过分居,双方经过独立的思考或通过推心置腹的交谈,如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生活中的锁事或其他原因互不沟通,长期以来6形成的矛盾,双方则可以说明原因后,取得相互的谅解,握手言和和好如初,通过分居,正确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样,会使双方更加珍惜两人之间的感情。如通过分居,双方认为已无感情而言,双方之间都相互不能接受,其矛盾无法化解,双方则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诉讼来解决两人的婚姻关系,使双方能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如在分居期间,双方或一方不予配合,以赌气的方式对待分居或以此来惩罚对方,如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第 3款第 4 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不论另一方如何辩称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但根据上述婚姻法的规定,则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四、实现分居权的意义第一,实现分居权能使人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分居往往是在离婚中所采取的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能形成分居事实,在分居期间,两人能对婚姻的现状有真正意义上的思考。但是,人们的素质不可能都是一样高,思想境界也不是都一样齐,对婚姻的看法也各有差异。所以,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欲分居的一方无法实现法律上的分居事实,而分居权的实现,无疑是给无法形成分居的一方提供主张分居的依据,通过行使分居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实现分居能进一步推进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在我国的婚姻制度方面,特别是 200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婚姻法,已从婚姻中的各方面为维护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都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该章节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对有过错的一方制定了相应的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分居权的实现,则是从正常的婚姻中对出现的由于不正常的现象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派生出来的夫妻7双方或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愿望),而行使暂时分居的权利。分居权的实现,不仅能使夫妻双方认真审视现有的婚姻,对造成分居的原因,在分居期间有充分的时间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及对待。而且,分居权的实现也正是于我国婚姻 法第32 条第 3 款第 4 项的规定相匹配,对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为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实现分居权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就婚姻制度而言,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今天,我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过去的媒说之言,父母、家族包办到现在的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从过去的一夫多妻、一夫多妾,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在过去,妇女没有地位,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工作、学习的权利到现在的男女平等。过去在婚姻上,妇女没有自主权,而现在却充分体现婚姻自由,而且在婚姻制度上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等等一切的变化,都说明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从野蛮的、不道德的婚姻制度社会,逐步发展为文明的、讲公道的社会。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而我们知道,婚姻存在的基础是感情,而离婚则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的,从有感情的婚姻到感情发生破裂,都是要经过一定的、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的是无休止的争吵、谩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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