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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公职人员罪犯的改造特点及对策论文摘要 公职人员罪犯由掌权者变为阶下囚,存在着入监初期的消极失落;虚荣清高与自卑心理交织;态度上积极与内心失望;行为循规蹈矩而思想不认罪服法;善于伪装、投机;善于笼络人,呈现聚合性;重视情感且家庭亲情观念强烈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主要应采取加强身份意识教育,促其转变角色;注重实效,强化思想本质改造;强化改造功能,矫正不劳而获恶习;尊重信任,用其所长,强化激励机制等对策,实现对其改造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公职人员罪犯 心理 聚合性 公职人员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为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罪犯是实施了职务犯罪,投入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改造的犯罪分子。 一、公职人员罪犯的改造特点 公职人员罪犯在改造中既有一般犯人的共同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犯人的特有特征。总起来看,公职人员罪犯服刑改造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监初期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消极失落心理 公职人员罪犯入监前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具有领导职务,在社会上是有头有脸。入监后,由“桌上客”沦为“阶下囚”,其身份地位、人格尊严、自由状态等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后悔痛苦的失落心理非常突出。特别是入监初期,由于环境陌生,对家人的担忧,对他人的怨恨交织一起,往往情绪不安,精神紧张,抵2触情绪强烈。有的罪犯拒绝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甚至不接受入监教育。还有的虽然表面没有什么不适应的症状,但巨大的心理落差时有体现:有时易怒,有时烦躁,有时沉默,有时大量吸烟,甚至出现与普通刑事犯打架吵嘴等。 (二)行为上循规蹈矩,思想上没有真正认罪服法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罪犯投改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监狱,熟悉改造的法律和政策,遵守行为规范。但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危害等基本问题缺乏认识,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他们有的根本不认罪,有的把自己的罪行说成是“业务需要”,把贪污受贿说成是“辛苦费”、 “劳务费”。认为自己所以会“落马”,是因为“用错了人”, “掉进了别有用心的人设下的陷阱”。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对法院的定罪量刑缺乏正确理解,抱怨法院对自己定罪不当,量刑过重。还有一些公职人员罪犯片面强调客观因素, “有错无罪论”、 “政策多变论”等颇有市场。对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轻描淡写,试图逃避。 (三)虚荣清高与自卑心理相交织 虚荣清高是公职人员罪犯改造中的一个共同特点。不少公职人员罪犯因过去的职业经历,形成了较强的自尊心、支配欲, “官本位”与“权利本位”思想比较严重。一些公职人员罪犯自恃有一定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自我感觉“高人一等”,他们尽力表现与众不同,生活中力求讲究规律性,显示自己有风度,行为上力求文雅大方,喜欢读书看报,高谈阔论,显示自己有教养,“品位高”。由于公职人员罪犯多为初犯,荣誉感还未完全泯灭,虚荣心重,即使认罪态度好,也不愿意談及自己的犯罪情节。另外,由于公职人员罪犯曾经拥有的地位、荣耀已经丧失,因而感到自卑,当过去的领导、同事、亲戚、朋友、同学来探视自己时,自卑心理表现得尤为突出。 3(四)善于伪装,投机改造的倾向比较明显 公职人员罪犯大多为官多年,许多人长于交际,精于察言观色,迎合奉承,善于把握人的喜好及人性的弱点。他们中不少人信奉事在人为,认为世上没有摆不平的事、攻不下的人。基于投机性和功利性改造的目的,他们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职务和犯罪的经验、方式方法和不良为官之道运用到改造中,对监狱警察有相当的腐蚀性。许多公职人员罪犯很注意听话和服从,时时迎合警察的喜好,揣摩警察的想法和意图,对警察组织的一些活动,能积极参加,带头示范;有些人还能向警察提出一些好建议。有的人明明不认罪,但在组织现身说法时,却能积极参加,声情并荗。这样一来可以博取警察好感,二来可以加分,从而使一些基层警察不自觉地对他们信任有加。 (五)善于笼络其他犯人,改造中呈现出了聚合性的新特征 公职人员罪犯不仅对我们的警察有相当的腐蚀性,而且对其他刑事犯也表现出有较强的聚合性的特征。尽管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罪犯内心瞧不起其他刑事犯,视他们为社会渣滓,但他们深知人际关系对法律和行政奖励的重要性。尤其是狱务公开后,奖励均需犯人相互评议,因此,相当数量的公职人员罪犯把搞好与其他犯人的关系作为日常改造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不少刑事犯认为公职人员罪犯尽管坐牢了,但社会上还有关系和路子。出于将来刑满后就业、经商和某种私利的需要,往往主动巴结公职人员罪犯,对公职人员罪犯惟命是从。公职人员罪犯的这种聚合性,极易在犯人中形成一种不同于过去那种以武力手段为特征的牢头狱霸,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六)重视情感生活,家庭观念和亲情观念较为强烈 尽管公职人员罪犯普遍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罪责感较差,但由4于丧失了社会地位、荣耀,处于被监禁状态,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对亲情的渴望更为强烈。一方面,他们为自己被判入狱给家人造成的痛苦追悔莫及,担心家人的处境,表现出较严重的负疚心理。另一方面,他们非常重视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态度,非常害怕家庭成员不能接受自己,害怕配偶与自己离婚,父母子女与自己疏远,一段时间亲属不来看望,情绪就会不稳定。 二、公职人员罪犯的改造对策 (一)加强身份意识教育,尽快促其转变角色 公职人员罪犯入狱前大多地位显赫,从来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会是犯人,巨大的反差,往往将一些人打得晕头转向,角色错位。因此,对公职人员罪犯加强身份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罪犯由于对监狱缺乏了解,这就要求监狱从公职人员罪犯入监的第一天起,就要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向他们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使他们逐步消除认识误区,化解恐惧心理,稳定思想情绪。同时针对公职人员罪犯在入监之初,普遍存在的攀比、吃亏、悔恨、埋怨、绝望等心理的实际情况,监狱警察要及时开展谈话教育。在谈话中要主动介绍监狱情况,阐明监狱性质,引导他们认清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并针对他们的思想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疏通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要一一给予解答释疑,使他们了解监狱,了解改造政策,从而打消思想顾虑,面对现实,安心改造。 在公职人员罪犯稳定情绪、打消顾虑,了解熟悉监狱的基础上,要组织他们反复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训练,使他们从思想上明确这是监狱,自己是犯人,来这里是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就身份而言,与其他犯人没有什么两样,进而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逐步树立身份意识、遵守监规监纪意识、服刑改造意识。5在公职人员罪犯树立身份意识后,要趁热打铁,引导他们明确自己的改造任务,认识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熬刑期、混改造和心存翻案幻想的消极状态中清醒过来,促使他们真正进入改造角色。 (二)注重教育实效性,强化思想本质改造 一是要强化法制教育,解决不认罪服法的问题。强化认罪服法教育,是改造公职人员罪犯的重中之重。尽管不少公职人员罪犯原来担任相当一级的领导职务,但由于平时忙于应酬或其他各种原因,他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近乎法盲。尽管监狱的“三课”教育中包含了一定量的法制教育,但这种面向全体罪犯的法制一般性说理教育,过于笼统化,难以从根本上帮助他们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及其危害的严重程度。因此,监狱必须针对公职人员罪犯的具体情形,进行专项内容的法制教育。重点向他们讲解刑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类型与构成、量刑标准,以及国家惩罚、打击职务犯罪的意义等。在专项教育中,监狱要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引导、法理分析与个案剖析、正面教育与批驳错误观点想结合的方式。通过教育,使公职人员罪犯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原因、犯罪危害和应受的刑罚处罚,从而认罪悔罪,自觉改造。 二是注重教育针对性,因人施教。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公职人员罪犯的教育也不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监狱要选择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方法,实行因人施教,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鉴于目前还没有针对公职人员罪犯的专门教材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司法部监狱局或各省监狱局牵头,编写统一的切合公职人员罪犯实际的教材,以增强教育的系统性、深刻性。对文化层次较高,认知能力较好的,可以指定学习内容,启发他们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对认罪态度较好、改造态度端正的,可组织他们现身说法,用他们悔过自新的实际行动启迪其6他公职人员罪犯幡然醒悟,积极改造;对于不认罪又有影响的公职人员罪犯,监区、分监区领导要亲自包干,达到转化一个、带动一批的目的。 三是要讲究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公职人员罪犯在社会上一贯以教育者自居,现在反过来要接受别人的教育,难免会产生逆反心理和不适感,加之他们文化程度较高,见多识广,必然对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公职人员罪犯的教育,如果采取一般化的大呼隆教育方法,必然收效甚微。这就要求监狱除了将大课教育、小组座谈、个别谈心等形式紧密结合、交替进行外,还要开展算账对比、换位思考、警示教育、外出参观,以及忏悔演讲、征文等活动,使教育方式方法生动、形象、直观,教育载体形式多样。 (三)强化劳动改造功能,矫正不劳而获恶习 公职人员罪犯体质一般较弱,捕前大多从事管理、文秘等脑力劳动,缺乏体力劳动习惯。为此,可以根据他们的体质、思想特点等实际情况,安排劳动岗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劳动改造。在生产劳动管理中,监狱警察应当重视通过岗位定责任、劳动定工效、生产按工艺、质量按标准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充分利用管理程序化和操作规范化等现代管理手段约束、训练公职人员罪犯。把劳动观教育与劳动实践紧密结合,以劳动教育为导向和动力,阐述劳动的意义,激发公职人员罪犯的劳动热情,有针对性地矫治其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犯罪思想,为劳动改造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同时结合社会化生产实践,培养他们集体观念、纪律意识、协作意识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另外,对那些抗拒劳动改造的公职人员罪犯,要加大处罚教育力度,依法强制其参加劳动,使其在文明生产中受到陶冶和锻炼,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逐步认识到劳动的意义,矫治其畸形的权利欲、支配欲和贪婪享乐心理。 (四)尊重信任,用其所长,强化对公职人员罪犯的激励约束机制 7根据公职人员罪犯虚荣心较重、自尊心较强的特点,监狱警察要注意尊重他们的人格,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以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动力。对于一些表现好又有一定专长的公职人员罪犯,可以在监狱警察的直接领导下,安排他们做一些质量检查、劳动统计、文化教员、小报编辑、监舍内部的值星、小岗、小组值勤等事务性工作。这样,既有利于用其所长,又能使他们提高自重感,更加积极改造。另外,为了防止公职人员罪犯因有一技之长而放松思想改造,监狱和警察要切实处理好激励和约束的关系、改造手段与改造目标的关系,促使公职人员罪犯树立高层次、长远的改造目标。监狱警察要正确运用表扬、记功、减刑等奖励手段,使其发挥正面激励作用。同时,针对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华而不实、两面派作风严重的特点,要注意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要求和考核,加强监规纪律的约束、警戒作用,对投机改造、阳奉阴违的公职人员罪犯要加大处罚力度,防止他们利用管理和技术上的方便,为所欲为,甚至形成新型的牢头狱霸。对公职人员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要进行严格考核评定,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引导他们重视高层次的思想和灵魂改造,树立长远改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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