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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论文摘要 当前人民权利意识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中罪犯人权在国际人权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近年来日趋得到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当前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如何保障罪犯权利提出了相关建议。论文关键词 罪犯 人权 监狱 保障 监督一、监狱人权概念及属性监狱人权,是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理解监狱人权,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权利主体具有特定身份,即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监狱人权和一般人权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区别,监狱人权的主体范围较小,但属于一般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通说一般指的是狭义的罪犯人权。二、当前关于罪犯权利保护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国内,我国监狱人权的保障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国际上,我国还签署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囚犯待2遇基本原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三、从监狱法看我国罪犯享有充分的权利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条及其相关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对罪犯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监狱执法人员的法律、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人员往往认定监狱中的罪犯犯罪,给予其一点惩罚是应当的,这样才能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执法人员把应给罪犯的权利作为一种恩赐,而不认为是罪犯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认为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不能也没有能力与其进行抗争,在法律尚未有所规定的空白地带,人治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将罪犯与一般人同等对待。当服刑人员受到侵害时进行申诉、控告时,一般重视较少。2.劳动改造的负面影响较大。罪犯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权利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教育改造的功能没有发挥到最大化。我国现行的监狱运行,部分财政支出需要监狱自己负担,为了维持监狱的运转,监狱机构都会自发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服刑人员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笔者曾走访过一个劳教所,在那里,全部劳教人员都要进行生产劳动,有编制口袋、生产被子等生产活动,根据劳动量的大小对劳教人员进行评判,通过劳教人员的心得笔记了解到劳教人员并没有在教育改造上获得较大的进步,只关注生产劳动。监狱也是这样运转,因此,对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劳动必不可少,但不能忽视教育改造了重要性。3此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罪犯的生产劳动是否给与劳动报酬问题上给予立法和实践的支持。根据我国监狱法第 72 条的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不少监狱中进行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未得到必要的报酬。服刑人员有时还须承受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因而,服刑人员的休息权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3.执法人员非理性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在执行监狱管理的工作中,尤其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的活动中,执法人员偶尔会有情绪,面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有不顺从执法人员的服刑人员,执法人员会认为“以暴制暴”是最好的管理教育方式,因而存在一些不理智的执法行为,如滥用警戒具;打骂、体罚服刑人员,或采用其他非常人能忍受的方式体罚、虐待、侮辱服刑人员;以各种名义延长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剥夺服刑人员的正常休息;限制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等现象。4.罪犯会见律师的权利欠缺。我国监狱法第 48 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按此规定,律师则被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对希望寻求监狱之外的法律帮助的罪犯来说,无疑是不利的。我国对罪犯的法律救济特别是寻求律师帮助的问题,虽然早有提及,在学界上也引起较大的争论,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监狱部门在实践中一直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允许罪犯会见律师应该是一个基本权利。一方面,罪犯在狱中服刑,其自由被剥夺,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种情况下,罪犯比普通公民更迫切需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另一方面,允许罪犯会见律师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是尊重人权的一个体现,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学者和监狱官员认为律师的干预可能会导致罪犯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允许罪犯会见律师不仅是无害的,而且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敦促服刑人员认真伏法,也使罪犯权利得到充分行使。5.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权利欠缺保护和监督。罪犯在教育改造中,表现良好,应当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罪犯行使减刑、假释的权利没有予以充分的保障。在理论和实践中,减刑,假释被认为是一种奖励制度,没有被认定为是罪犯的一种权利。此外,是否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往往是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在提请的过程中,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利比较大,是否向法院提出建议由监狱决定。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人情”减刑, “人情”假释,其他改造好的服刑人员反而没有得到这个奖励。目前对于监狱这方面的监督是缺乏的,这也会给服刑人员带来心理阴影,也违背了执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五、罪犯权利保护欠缺的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保障、救济机制,使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监狱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一, 监狱法本身不完善。 监狱法第 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为了创收,增大产量,一些监狱无限制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此外,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也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具体的保障措施。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得到有效衔接,并未配套成龙。2.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检察院等监督机关对于刑罚的执行缺乏有效地监督。3.在一些监狱民警中,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其一,民主自由、人权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其二,中国历来“罪有应得”思想影响,执法人员对罪犯权利的5保护意识不够。其三,不注重对我国签署加入的如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世界人权宣言、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的学习。六、对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1.健全监狱法律体系,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应当及时废除违背上位法、与立法精神想悖离的法律法规2.完善监狱监督体制:在现有的监督体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建设:第一,成立非隶属于监狱系统的监督机构,从属于法院或检察院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视察监狱,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及时解决监狱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第二,加强纵向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对国家和地方监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建立社会大众的监督机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提高透明度。例如设立监狱开放日,定期组织公众参观,了解监狱的基本运转和服刑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四,在监狱系统内部设立申诉、控告机构,从罪犯中选举一部分作为代表,与监狱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申诉机构,及时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请求,使服刑人员的权益得到适时、充分的保障。最后,建立服刑人员与亲属的联系机制。设立定期探监日,服刑人员可与亲属定期会面,让亲属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境况。3.加强对监狱执法人员的监督、教育、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罪犯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重视监狱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质量。首先,完善监督体制,设立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对于执法人员的不法现象应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罚。其次,对执法人员进行再教育,定期开展讲座,普及知识,提高其人权保障意6识。再次,严格选择执法人员。当前监狱运行日趋规范化,根据监狱需求选择专业、职业人员。4.对罪犯其他权利的保护。完善监狱的配套设施,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对于服刑人员的合理兴趣、爱好,监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环境。例如服刑人员擅长写作、擅长发明,监狱可以进行必要支持;对于某些信仰宗教的服刑人员,可以让其进行祷告、朝拜,不得剥夺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5.对罪犯进行人性化管理,对其重返社会提供帮助。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生活在监狱里面,已经不了解外界的变化和改变,不了解社会的主流思想,因而对于外界是陌生、无助的。但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迟早要走出监狱,重新生活,行刑社会化问题历来都是学界和司法系统所推崇的。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提早回归、适应社会提供条件,可以让服刑人员在执法人员的管理下接触社会,执法人员可以适时将外界的信息传递给服刑人员,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将其带出监狱,让其在警车上观望等等。另一方面,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配备心理辅导室,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听取服刑人员的倾诉,解决服刑人员困惑、彷徨,消除服刑人员对外界社会的恐惧与陌生,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尽早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做好铺垫。监狱应当为快出狱服的刑人员做好必要的工作。例如,监狱可以对罪犯出狱后的工作、生存问题进行帮助,对其进程重返社会的引导再教育等。七、结语分析我国监狱中罪犯人权的理论问题及相关现状,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监狱人权保障状况,督促监狱执法人员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尊重罪犯的权利,与世界人权保障接轨。我国监狱系统的执法工作总体来说是民主、公正的,也基本实现刑罚7的目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效果。但也客观认识到,当前监狱中仍存在执法不公、罪犯行使权利不通畅、监督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采取完善的救济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使罪犯人权得到行之有效的保障,使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迈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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