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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宪法 行政法 行政国 福利行政 论文摘要:行政国家的出现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 谈及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堪称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奥托迈耶教授讲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由于迈耶教授所处的时代环境所限,使得他对于当时德国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只能有这样消极的认识,而处于行政国现象成为普遍状态的当今时代,我们对于民主、人权的孜孜不倦的追求让我们认识到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那么的紧密。离开宪法的行政法治状态是有缺陷的,而离开行政法制度的以宪法为根基所构建起来的宪政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这成为当今学者的普遍共识。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 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2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来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行政法的宪法背景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二者关注的问题相似性,涉及到一国未来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使得二者的关系是学界一直热于讨论的课题。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以使得不得侵犯公民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是我们必须对3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德国学者福斯多夫说:“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是过去社会的信条。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 ”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 6 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权力行使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得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于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此种对人民不行的救助,在以往不论是属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此等以法律形式来解决不行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决。是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之任务也因之扩张,形成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三、结语 曾任联邦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院长的弗立兹韦纳教授撰写过一篇“当作是具体化宪4法的行政法”一文,强调这两个法在原则上与实践上的密切关联。时隔将近半个世纪,这一论断至今仍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对其赞许颇多,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密切的关系已成为学界的共识,更好地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也是我们今后所要追求的,这是实现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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