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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几个具 体问题的理解及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 号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和辽地税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342 号),辽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2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具体到我县实际执行中,遇到如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探讨:一、个别企业虚报利润、多报费用,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有的调整过来了,有的未作调整。个别企业为了完成上级给的利润指标,先在损益表上对应折旧和有关费用未提或少提,使企业虚增了利润。但在纳税申报表时,按税法规定作了调整,进行了正确申报,可是有的企业未作调整。对此问题,个别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规定学习的不透,理解不一。大多数人认为,如对企业检查应按企业纳税申报表为依据,也有的认为,应按企业损益表计算,对虚报数就应纳税。上述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笔者根据税收政策和行业会计制度谈谈个人意见:(一)从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来认定按申报表计税,还是按会计损益表上虚报数计税?按税法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概念,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如虚报、错报按偷税论处。税务检查的概念,是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会计账务处理按税法规定进行核查是否有偷逃税款现象。(二)从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的程序看,是在季、年度终了结账后,编制资产负2债表、损益表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填报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企业自行按税法规定计算调增调减项目的金额)及其他附列资料。从编制报表程序看,允许企业自行按税法规定,对应调增调减项目重新计算和调整。因此说,申报表报送之前,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虚报或错计算税额的,只要自行调整过来,就算合法、合理。对企业明知错而未作申报调整的,税务稽查应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处理。(三)对调增调减项目金额调账时间的规定,是在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因上年账已结完,即在下年度账内进行调整。企业按此规定调账就算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二、关于计税工资额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 号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现金或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者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辽国税所1999236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计税工资问题的第三条对企事业单位超过 1 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辽地税所200034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雇用临时工,应取得劳动部门用工手续,其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3关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58 号规定人均每月 800 元,我省规定按标准执行不上浮,各企业人均月工资在 800 元以下的,按实际支出工资额扣除。 根据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税企人员对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这个规定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计算计税工资总额时,有不同意见。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对辽国税所1999236 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的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和辽地税所2000342 号文件规定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两个文件的理解为合同工、临时工的计税工资应单独计算,标准内的据实扣除,不应和固定工混合一起计算。理由是,因合同工的工资,一般月平均工资 400 元到 500 元,低于固定员工的工资(有的单位如城、乡信用社月平均工资达 1300 元以上),所以应采取单独分开计算,以防固定工降低计税工资总额,减少计算所得税额。笔者意见,根据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已改为股份制,其内部人员,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很少用合同工,但有的企业除少数几名股东外,其余全是雇用的临时合同工;乡镇企业除政府派去的管理人员外,其余生产经营人员大部分是临时合同工。上述改革后的企业,全员月平均工资低于800 元,所以,从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看,没有必要对临时工单独计算计税工资了。只有城乡信用社雇用合同工人员有的社较多,占在职职工 30%左右,并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的工资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其工资总额计提。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 号)规定,凡列入计税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临时工、合同工)的4工资执行扣除限额 800 元,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此看来,城乡信用社也应按新规定执行。关于计提“三顶费用”也另有新文件规定,各行业月平均工资低于 800 元的按全员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提,高于 800 元的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三、关于计提呆账准备金年末贷款基数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 号)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抵押贷款)的 1%按原币实行差额提取。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按上述文件规定中的计提依据,就是年末贷款余额如何计算问题?有的税企人员对此问题理解不一:有的认为年末贷款余额扣除项应包括抵押和质押物品(如楼房、机器设备等)贷款金额,拟减少提取呆账准备金。可是文件没有规定此项。大多数人认为,用抵押物质押的贷款,也会出现呆账损失的。按税法规定处理呆账损失时,对已提呆账准备金出现差额要计入当期损益的,所以按上述文件规定的年末贷款金额计提呆账准备金为宜,不应扣除用抵押物品的贷款金额。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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