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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论文关键词:举证质证认证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论文摘要:举证是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同的。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应当至少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一、举证 举证是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同的。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应当至少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其他证据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提交。 证据规定对于举证的要求是: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且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这一合理期限由当事人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举证时限。逾期则产生失权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阅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二、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辩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质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作为证明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公开原则的具体化,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内容。通过质证,可以辩明证据的真伪,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确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都必须经过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放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的,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主打民,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三、认证 认证确切地说应当称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即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3根据。 (一)认证的方法 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包括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和对若干证据的综合比较认定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审核认定。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支付宝(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在仅对单一证据无法认定时,需要将若干证据综合进行比对,以确定其证明力。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证明力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5)对方认可的证据。 2、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6)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3、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某一个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证据虽然为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其要旨在于保障国家公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侦查机关违反法律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将不被法院采信。但现在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将客观真实与程序正义、当事人的诚信等进行均衡,由于客观真实并非是民事诉讼追求的惟一价值目标,因此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如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和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的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只是有关证据证明力的一般经验法则,而非绝对的证明力法则,在审判实践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应当依照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法庭辩论的全部情况和全案证据,作出符合道德操守、逻辑推理以及经验法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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