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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难 论文摘要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人们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律师的帮助来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知之甚少,更要靠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与需要,于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第 96 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不仅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当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建设尚未完全成熟,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使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出现了会见难的问题。出现会见难的问题 1、侦查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律;2、个别侦察人员故意曲解法律;3、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导致律师会见难。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人们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律师的帮助来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2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知之甚少,更要靠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与需要,于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第 96 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不仅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当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建设尚未完全成熟,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使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出现了会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侦查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律师大家知道,我国长期以来是以人治为主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法制社会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却不是一下子就能改变过来的,所以,个别人总有这种特权思想,认为你找他办事是有求于他。在这种思想作用下,他就会对你摆出一副至高无尚的架势,不仅在态度上会对你表现出冷漠,而且在言行上会对你表现出蛮横,因此,当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侦查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不仅会以种种理由不让律师会见,而且还会刁难律师,这尤其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办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并没有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侦查人员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放在眼里,3以致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局面。2003 年 7 月 7 日,笔者接受犯罪嫌疑人雷妹妹的委托为雷涉抢案件的律师,7 月 8 日,当笔者带着相关手续到刑警大队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该案侦察人员以工作忙为由始终未予安排会见,后来经笔者再三要求,侦察人员才答应给予安排,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却又找不到侦察人员了,就这样从 7 月 8 日至 8 月 11 日,笔者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才最终给予安排会见。 二、个别侦察人员故意曲解法律1998 年 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 11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不能以侦察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在这里六部委规定中规定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1、不能以侦察过程需要保密为由而不予批准;2、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3、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是,当律师在侦察期间向侦察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的侦察人员往往表现出以下特点来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1、以侦察机关内部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但他们安排律师会见得经过某某领导批准,某某领导不批准安排时4间,他们就不能安排,这实际导致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得经过批准;2、六部委规定中不是规定了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吗?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的侦察人员同意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内安排会见,但他给你安排的会见时间可能是一个月以后的某一天或更长,而不是安排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去会见,他认为我只在要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给你安排时间就不违法。而对于这样的解释,在 1999 年 1 月 18 日起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规定第 151 条第 1 款就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该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三、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导致律师会见难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 96 条第 2 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 96 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享有了解权、会见权、局部的调查权,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新的机会。1998 年 4月 20 日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47条,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参加会见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5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999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50 条、第 151 条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具体规定,第 150 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 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第 151 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1998 年 8 月 4 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豫狱监管199840 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为在押罪犯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执业活动的暂行办法第 7 条、第 8 条规定了律师到监狱会见在押罪犯的条件和程序,第 7 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的身份证”,第 8 条规定“监狱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查律师的上述有效证件后,报经主管监狱长批准方可会见,并在专门的律师会见罪犯登记表上作好记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难看出:(一)刑事诉讼法在第 36 条和第 96 条第 2 款分别就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了相关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规定的是律师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6(二)当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及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三)当检察机关为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1、受委托的律师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2、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4、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5、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四)在押罪犯在监狱又犯罪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1、应当出示罪犯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身份证;2、报经主管监狱长批准;3、在专门的律师会见罪犯登记表中作记录。(五)六部委规定1、对于不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2、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批准。综合以上规定(一)六部委规定中规定对于不涉及秘密的案件不需要批准,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时,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此规定意味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时,得需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出7具同意会见证明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押罪犯在监狱又犯罪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还应当报经主管监狱长批准。(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委托书,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会见通知;2、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应当提交同意会见证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时);3、按照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为在押罪犯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执业活动的暂行办法,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三)六部委规定中规定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规定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鉴于上述规定的冲突和矛盾,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事情:1、笔者到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出具律师执业证、公函及委托书外,还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否则,看守所坚决不同意会见;2、笔者到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当笔者向管教干警出示了上述证件以后,管教干警还要查验其手中掌握的律师年度注册公告,如果该公告中没有你的姓名,你也是不能会见的,尽管年度注册公告不是法定的,且公告也是各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决定是否公告;3、笔者到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得有检察院机关向看守所打招呼,即同意会见,还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向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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