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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现状浅议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被称作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责、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到实践虽然时间还不长,但已取得了较大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仍需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依法行政在中国发展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事物管理规范化、政府职能的法定化也为依法行政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依法行政原则,从酝酿到提出直至确立,在我国还只有十多年的时间。1984 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此后,行政法学者呼吁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行政法制,在行政管理领域实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1989 年,罗豪才教授主编的高等法学教材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党的十五大则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自此依法行政准则基本确立。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我国的依法行政已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具体表现在:2(一)行政立法步伐加快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当时人们大多只知道有刑法、民法和经济法,而不知道应有行政法;只知道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而不知道行政机关应依法办事。直至八十年代开始,这种状况才逐渐改变,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逐步以依法办事取代依政策、依领导人批示办事,及至八十年代中期仍缺乏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法律,行政管理的大多数领域尚无法律调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遵循的仍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此后,国家立法步伐加快。截止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驻委会通过了近 200 个法律或决议,其中大多数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国管院制定了 700 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 30000 多个行政规章。现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水平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二)行政管理向法治化过渡近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逐步朝法治化方向迈进。江泽民同志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据统计百分子八十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治国中担负着重大责任,通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执法队伍逐步树立了法制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尤其在高中级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转变更为明显,更为突出;二是行政管理决策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始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三是在行政管理的实3施过程中,不仅仅依靠政策办事,依靠政策而且更要依靠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四是行政救济渠道开通,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得到补救,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五是行政管理队伍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1993 年 8 月,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条例,各级公务员制度已初步建立,人事管理很多制度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务院已经实施了机构改革,部分省、市的机构改革也已进行,整个行政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行。(三)行政诉讼制度已建立我国法制史有几千年,诉讼制度也有差不多同样长的历史。但我国法制史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史,民法和民事诉讼在国家法制史中地位很低,行政法则只是“官”对“民”的统治工具,行政诉讼几乎没有地位。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雏形。1989 年 4 月 4 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颂,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58.6 万起,其中约有 40%的案件原告胜诉。(四)行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行政监督,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又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职能实现的有力保证,是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力异化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协调和高效运转的主要条件。推行依法行政以来,我4国已基本形成了纵横交织的行政监督网络,即有以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行政监察等主要形式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外部监督。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克服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平衡发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明建设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二、我国依法行政主要存在的问题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我国的依法行政状况总体上已大为改观,并在逐步向良性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还处于初步阶段,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内涵所揭示的原则要求去做,则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人治”残余思想普遍存在,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十多年的军阀统治、二十多年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 “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和国家虽然也着手过法制建设,但人们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法制建设被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人们的“法治”意识荡然无存。这种先天的不足加之后天的缺陷,使得我国“人治”残余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 “法治”思想萌芽艰难,依法行政阻力不小。有的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逻辑办事太麻烦,弄得不好还得当被告上法庭,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电话方便快捷,因而总是抱着“人治”观念不放,习惯于“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的认为, “法治”是治“民”的而不5是治“官”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老百姓”,美其名曰“法律是人制定的,归要到底还是人治”,因而往往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颐指气使,耀武扬威,为所欲为;有的则把法仅令当前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已有利时就执行,对已不利时就抛至一边,我行我素。如此等等,致使依法行政原则难以贯彻落实。 (二)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立法工作仍显滞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包括行政立法步伐已经大大加快,步入了法制建设的“快车道”,但行政立法缺乏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立法滞后的问题不可忽视。这突出在表现在: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形成权利范围扩张,甚至相互“打架”,在执法过程中一个问题数个部门管理,但管理不彻底,这样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 行政许可法才刚刚颁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都没有法定化,造成有法但没有相对实施的条件。这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三是有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幅度过大,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行使行政权,导致行政权的滥用。(三)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越轨屡见不鲜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不顺的问题,既有政企不分(行政管理部门办企业),政事不分(一些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又有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缺乏协作的问题,还有部门管理交叉过多,职责不消,甚至产生6“利益型”(即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执法的问题。行政越轨,主要表现为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滥用行政权,乱施处罚,以及“权权交易”、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行政越轨,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党的建设、政权建设、行政机关建设都是极其有害的。(四)行政监督软弱乏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已形成行政监督网络。但是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软弱乏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际运用很不够,仅留于形式所发生的实际效力极为有限;民主党派的监督基本未发挥作用;人民群众的监督名不符实,实际效力极低;司法机关困惑较多;舆论监督受制较多,难于放手发挥作用;行政机关的职能监督、行政监察等内部监督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不够。由于监督软弱乏力,行政管理中就存在大量的“权力真空”,有的甚至和于一种失控、无序状态,行政违法、行政过错得不到及时纠正、补救。(五)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偏低,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县一级行政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不到 10%,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为数很少,有的上岗后连法律条文都看不懂。在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 69.7%,县一级行政机关败诉率也达 40%。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体制原则,也有制度原因;既有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社会的原因。三、解决依法行政的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7。要“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今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由此可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意。为此,今后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一)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意识指导行动,行动受制于意识。没有行政法治意识,就不可能依法行政。针对当前的实际,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新观念,树立行政法消费品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 “人治”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所谓依法“治官”,就是要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编制、 、行政运行方式和程序、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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