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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 ?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 ?”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99 年 8 月 2 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 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 10 号住户家中无人, 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 VC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犯罪嫌疑人张三,男, 1979 年 4 月 13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简历: 1985 年至 1991 年在小学读书; 1991 年至 199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 年 1 月 31 日深夜, 县市村女村民叶 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 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长批准, 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 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 型,与死者叶 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男, 28 岁(1971年 10 月 20 日出生) ,原籍 省县,现为 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至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 天。自年至案发时止,李 在乡村务农。附: 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3、根据下列案例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犯罪嫌疑人赵 河于 2000年 10 月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左右, 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 珍(女,68 岁,离休干部 )至 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 号楼 3 单元 7 号室,紧随李 珍入室后即行抢劫,被害人李 珍便大声叫喊: “有人抢劫 !“犯罪嫌疑人赵 河听到被害人叫喊,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 珍腹部三刀,李 珍当即昏到在地,犯罪嫌疑人赵 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戴24K 金戒指 1 枚、金项链 1 条、上海牌手表 1 块,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 珍被闻声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但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 时 5分死亡。案件发生后,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破,于2000年 10月 10 日凌晨在 市火车站将赵 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4K 金戒指 1 枚、金项链 1 条、上海牌手表 1 块等赃物。同日将赵 河押回 市公安局审讯,犯罪嫌疑人赵 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于是 市公安局立即将赵 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赵 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 河,男,1972 年 12 月 20 日生, 省 县人,现住在 市 路 号。系 省 市建筑工人。汉族。 1979 年至 1985 年在 小学上学。 1985 年至1988 年在 中学上初中。 1988 年至 1993 年在家待业。 1993 年至 2000 年在 市建筑公司当工人。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条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室抢劫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法,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4、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单 x x, 与 x 厂女青年汤 x x 相爱。后因汤 x x 欲中止关系而怀恨在心。 19X X年 X 月 x 日 19 时许,单 X x 来到 x 厂汤 xx 的单人宿舍内,掏出自制手枪,猛砸汤 x x 的后脑部,当汤 xx 转身面对单 x x 时,单 x x 扣动扳机,连发两弹,击中汤 x x 的头部,致汤 x x 当场死亡。 21 时许,单 x x 将死者尸体捆绑在偷来的“永久”自行车衣包架上,骑车冲出厂大门,沿x x 公路向西骑去,因见前面有行人,拐进 x x 路,离路口约十几公尺处,将尸体连同自行车推入路旁水沟里。后逃回住处。单 x x 自幼读书至初中, 197x 年 x 月应征入伍,198x 年 x 月退伍安置在 x 厂工作,次年因偷窃行为,受到留厂察看处分。5、根据下述案情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唐 X X ,男,40 岁,X X 省 X X 市人,任 X X 公司经理,住X X 市 X X 区 X X 街 X X 号。被害人李 X X ,女,25岁,系 X X 公司职员住X X 市 X X 小区 X X 号楼 X 单元 X 号。唐 XX 与李 X X 于 199x 年 X 月相识,不久两人即同居 c 199X 年 X 月,李 x x 发现自己怀孕,遂要求唐x x 与妻子离婚,然后和自己结婚,不然就到唐x x 的单位去闹。唐x x 假装同意,但一直未与妻子离婚,李 X x 多次与唐 x x 为此争吵打闹。当年 X 月 x 日晚 X 时,唐 x x 在水杯中放人氰化钾骗李x x 服下,致使李 x x 中毒死亡。第二天凌晨x 点,唐 x x 将李 x x 的尸体用轿车拉到该市东郊的x 水塘沉入水底,后尸体漂起被人发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展开侦查,认定唐xx 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唐x x 进行讯问。唐 xx 交代了自己的作案情况,公安机关亦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唐 x X 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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