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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1 总总 则则1.1 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0698)、 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范、 热轧钢筋(GB14998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19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及其它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1.2 本工作规程适用:土方回填,干砌、浆砌块石工程,防浪墙,穿堤建筑物等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2 承包承包单单位的合同位的合同责责任任2.1 承包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人员和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土料、水泥、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相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核。2.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2.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供提供试验2用材料和各种试件,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包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 14 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单位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单位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能批准予以采用。2.5 承包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生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2.6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包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2.7 承包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 申申报签证报签证程序程序3.1 每批建筑材料的进场,承包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向监理单位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3.2 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验单报监理单位认证。3.3 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申报后 37 天内完成认证检查,3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3.4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单位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包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4 质质量量检验检验4.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其规格、直径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4.2 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4.3 水泥质量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试验报告。承包单位试验室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4.4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4.5 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以及其焊接材料与焊接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4.6 金属止水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以焊补并通过质量检验确认合格。4.7 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所有骨料应进行颗粒分析试验。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同粒径骨料应分别堆放,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4.8 回填料用粘土料场应清除淤泥、有机质、砂层等杂质,土料应进进行颗粒分析、击实及含水量试验。5 材料的运材料的运输输、 、储储存与管理存与管理5.1 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做试验、分别堆放、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浊污染。5.2 从水泥厂或其它转运站将水泥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封密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它杂物污染。5.3 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水泥运到工地后应立即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5.4 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包单位应做到:(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2)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5(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 3 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 6 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试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单位的批准。(4)袋装水泥应在水泥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应废弃。(5)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水泥应分开存放。5.5 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2)外加剂若在工地贮存时间超过 6 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除非重新测试证明有效,并于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贮存时间超过 6 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5.6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2)堆放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4)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存满足 34 天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各级粗骨料。5.7 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6(1)在贮存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 3 天以上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料。(4)细骨料堆放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5.8 袋装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3)水泥仓库宜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4)堆放袋装水泥,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 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 袋。(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的标号使用。6 其其 它它6.1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坝体土石料,止水材料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6.2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7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包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6.3 除非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单位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桐城市大沙河人形河段郑圩防洪工程桐城市大沙河人形河段郑圩防洪工程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安庆市宜兴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桐城大沙河郑圩段防洪工程项目组安庆市宜兴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桐城大沙河郑圩段防洪工程项目组二二 O 一一 O 年十一月年十一月目目 录录1 总总 则则.12 承包承包单单位的合同位的合同责责任任.13 申申报签证报签证程序程序.24 质质量量检验检验.35 材料的运材料的运输输、 、储储存与管理存与管理 .46 其其 它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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