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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甲方:甲方:乙方: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 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 上,达成本合同条款的共识,供双方恪守。双方就 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或“本项目” )进行节能效益分享式能源管理。本项目所涉太阳能光伏发电相关设备及项目工程建设全部由乙方投资,建 成后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和维修,设备权属为乙方。甲方为乙方提供拥有产权 的经甲方认可的合格屋顶的使用权,双方共同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本协议以国家财政部最终项目审批结果为准,并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有修改或调整,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一、合作期限一、合作期限1.1 本合同期限为 25 年 ,自 2013 年始,至 2038 年。1.2 本项目的建设期约为 1 年 ,自 2012 年 5 月始,至 2013 年 5 月 。1.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注)的起始日为电站建设完成验收并网之 日起,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约。二、效益分享二、效益分享2.1 由于本项目为屋顶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设备及建设投资均完全由乙方 出资并作为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主体,甲方仅提供拥有产权的合格建筑屋顶(使 用权)为载体,并为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提供各种必要便利条件,项目申报成功并 实施完工后,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注) 。2.2 节能效益确认方法,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科技部的 “金太阳”示范工程相关要求与技术标准执行,并与国家电网相关设计、确认 与计量方法相符。2.3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所发电量由甲方优先消纳使用,双方对节能部 分的效益根据节能期不同,采取以下分配方式:在项目建成发电后,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的 90%(即甲方应向电 网公司支付同等电费价格的 90%) 。2.4 当出现乙方设备发电,而甲方并不需要用电的情况,则在政策许可条 件下,甲方有权将电出售给电网公司,并按照电网公司购电价格的 90%支付乙方设备运行费用。2.5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 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2.6 乙方投资的节能及发电设备的所有权为乙方,因此当甲方需要改变乙 方设备所在建筑物形式或变动建筑结构时,乙方有权拆除节能设备,并终止本 协议。三、甲方权利及义务三、甲方权利及义务3.1 甲方需提供拥有产权的,得到甲方认可的屋顶作为载体满足本合同的 执行前提。在申报及建设过程中,提供所需材料,并全力配合乙方的申报、设 计和实施工作。3.2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需要,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 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协助,使乙方 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方便的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3.3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 三天内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3.4 在本合同 2.2 条款效益分享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 每月 10 日前以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节能效益。如有拖欠,乙方保留追究民 事责任及拆除项目发电设备的权利。3.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 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四、乙方权利及义务四、乙方权利及义务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运 营以及运行维护。4.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4.3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 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4.4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 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4.5 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将甲方所需配合的工作或需要甲方提供的便利 提前告知或通知甲方。五、商业秘密五、商业秘密5.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5.2 除本协议规定至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 对方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六、声明六、声明6.1 甲乙双方之间结为商业合作伙伴关系,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 定。6.2 甲乙双方信息、技术资源互享部分,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准确性与时效性。6.3 甲乙双方就各自提供的合作内容承担责任。6.4 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6.5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惠互利的,除分享节能效益外,所有与项目建设 相关的配合、协助工作均为相互免费。七、合同的终止七、合同的终止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7.1 本协议期限届满。7.2 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如有任何一方欲 终止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同意。八、争议的解决八、争议的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建设项目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九、不可抗力九、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 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其相关 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注解释注:节能效益分享期:指项目建成后,发电运行的整体持续时间,目前 约定为 25 年。注:项目的节能效益:指项目所发电量与发电对应时间的阶段电价相乘 后得出的电价总额。签署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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