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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中心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 1/3 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 1/3 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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