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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指 导 老 师 :江乐忠学 生 姓 名 :吴明宇学 号 :002 院 系 :网络教育学院专 业 :法学写 作 批 次 : 2015 秋原原 创创 承承 诺诺 书书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 日期: 年 月 日目目 录录摘要 IAbstract 引言 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和属性 1(一) 受教育权的内涵 1(二) 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2二、公民受教育权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来保障4(一) 从宪法理论上看 4(二) 从外国经验看 5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现状5(一) 缺乏教育法治观念 6(二) 社会呼唤教育公平,关注制度保 6(三)教育法律法规实效性不高,法律救济实现困难 7(四)教育立法存在盲点,法律空白须填补 9四、受教育权宪法保障的应然之路 10(一) 实行宪法司法化10(二)建立违宪审查模式11(三)做好宪法解释11(四)完善教育法制建设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词 15摘要对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具有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双重属性,其主要体出其 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的性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 就,但是,从总体上看,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使得宪法对受教育权的保障 基本成为空中楼阁。为保障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我们应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受 教育权保障的经验,加强推进宪法司法化、增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做好宪法解释、完善下 位法 ,完善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加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键词:受教育权 宪法 法治 保障IAbstractFor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s the constitutional basic rights, has the dual nature of social rights and liberties, and its main body out of it as a kind of social rights or the nature of the active power.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our country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but, overall, still not well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basic become a castle in the air. To ensure full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experience, strengthen the promoting constitutional judicialization and enhance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do a good job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erfecting XiaWeiFa, perfect the 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sex education to strengthen pertinence and operability of legal norms.Key words: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constitution The rule of law SecurityII1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引言引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践科学发 展观的发展战略下,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对 于个人,对于社会,对于国家,教育都是至关重要的。教育是民生之基,正确 认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是民生大事、法治焦点。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和属性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和属性(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在受教育权的概念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意见,而他们的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从公民权利的享有角度来看的,比如劳凯声教授提出:“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 ”李步云教授提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解立军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公民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公民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 第二种意见是从公民权利的享有及国家义务的保障的角度出发的。例如龚向和教授提出:“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 秦惠民教授提出:“从本质上说,现代社会的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权的定义是:“教育权是由法律规定,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从以上对受教育权的界定可以看出,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它同样也是国家的义务。据此,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机会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有权利获得接受教育的2物质帮助,可以自由选择教育方式及场所而国家有义务负责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哲学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哲学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哲学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这种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而国家则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人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之后,由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社会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相反地,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是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而出现的,所以,在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受教育权并没有体现。在早期的自由国家的理念国,国家、社会呈现相互分离的状态,此阶段的宪法只是规定,禁止国家侵害属于公民的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基础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属于防卫性的宪法权利。对于到教育权,此阶段的宪法认为教育只是公民个人的问题,是市民社会的问题,国家无需为教育的相关事务负责,是否接受教育、怎样接受教育以及接受这样的教育,这是公民个人的选择,国家不应干预公民的选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与社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融合,国家需要对国民进行教育,才能保证符合社会生产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提供,才能满足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把教育纳入全面规划之中,使之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国家在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资培训、教育内容、入学年龄、考试制度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在宪法中也有明显的反映,宪法在保障传统的古典自由权之外,增加规定了教育权。3德国 1919 年的魏玛宪法是第一部规定教育权的宪法。魏玛宪法在其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的第四章为“教育及学校” 。该章第一四二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 ”第一四三条规定:“青年教育,由公共机关任之。其设备,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协力设置之。 ”第一四四条规定:“教育事务,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亦得令自治区参与之。学校之监督,应由以教育为主要职业及有专门学识之官吏担任之。 ”这部宪法第一四八条还规定:“各学校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国民节操,使人民在德意志民族精神及国际协和上,能造就人格及发展职业才能。 ”该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和相应的公共机构的责任,或者委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规定应于预算内筹备公款,或者由政府配备人员,或者规定应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振兴之等。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社会权属性已经得到了认可,但是其自由权的属性还存在争议。然而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久为哲学价值基础的自由权,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可能违宪。从保护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受教育权也可以作为自由权而存在。可是作为以实质平等为哲学价值基础的社会权存在的受教育权,则是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促成公民受教育权更好地实现,在这点上,受教育权与生存权的实现机理有相似之处。受教育权的这种社会权性质要求国家的职能范围要相应地有所扩大,国家的活动能力要相应地有所增强,为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要采取主动介入的态度,为基本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条件。而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它只是要求国家不可以采用公权力去侵扰受公民受教育权的自由。在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上,受教育权的自由权性质决定了受教育权的消极权利的性质,只有在必要的场合和特定的条件下,公权力才能成为促进教育自由的一种力量,而在大部分时候,公权力应该对教育自由所采取的态度应该是放任或收敛。当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和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融合,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需要对国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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