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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 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 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死刑案件公开审判 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 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 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内容提要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 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 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 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 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 议和实现的路径。关键词 死刑案件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审判活动的通行做法。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在 公开审判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或问题,但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比较一致 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公正审判有规定,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公约)第 14 条明确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 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 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 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 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 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 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从上述规定可知,除例外情况,公开审判适用一切刑事诉 讼案件,当然包括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更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各项要求。死刑案件的审判涉及人的生命,用得恰当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如 果发生错判,不仅被判死刑者的生命无法补救,同时也会极大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威信。审 判死刑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除了例外情况,均应当公开审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的建议,在 1984 年 5 月 25 日通过了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第 5 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 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 管法院的终审执行死刑。 ”死刑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特别是联合国制定的公开审判的规定办 理。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可分若干问题。笔者拟结合 联合国有关文件谈对死刑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有关问题的一些理解,以供参考。一、公开审判的涵义及要求1 权利和义务层面公开审判的一般原理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公开审理指法庭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 庭的情况下通过对证据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活动。公 开审理的核心是进行审理活动,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法庭上公开进行控诉、辩护、询问证人、 核对证据和法庭陈述。公开审理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提前公开案件的名 称、所涉及的犯罪指控,被告人身份、法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法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另 一方面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允许任何个人进入旁听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 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公开审理不应只限于某几种人旁听,除例外情况以外,不得拒绝任 何人旁听审判,审理过程中除了法庭评议等法律和规则规定的情况之外,全部审理活动, 特别是询问证人、审查证据的过程要全部公开,让人旁听。公开判决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宣判,即在案件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后由法庭公 开宣布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如果结论是有罪的,则在此基础上作出量刑。宣判可以 与法庭审理连续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二是公开裁判的文书和依据,在宣判之后的一段 时间内使任何人可以得到案件的信息,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和判决理由。这种公开可以 通过案例逐年编辑出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 确认。相对而言,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开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项义务。出庭接受公开审判又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一项责任,相对而言,国家司法机关根 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被告人出庭受审。公开审判对公众和媒体而言是知情权,对于审理而言,满足的是对被告人有罪或无 罪的知情权;对判决而言,是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知情权。国家有责任通过公开审理保障 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不被剥夺,同时也让社会了解到司法是否公正。权利的享有者通常可以放弃其某种权利,不能放弃或不能选择行权方式的权利不是 真正的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个人放弃权利之后,根据所放弃权利的性质产生一系列法律 后果。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放弃义务将产生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就公开审理而言,被告人可以放弃其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但不能放弃出席审理的 义务。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以在审理之前作有罪答辩而使对 事实的审理没有必要,法庭可以不经审理而直接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放弃了得到 公开审理的权利,公诉方免除了证明其有罪的责任,法庭免除了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交叉 询问的责任。这种做法减轻了司法的负担,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没有剥夺公众的知 情权,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已经满足了公众对其“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从而公 众也不需要再旁听审理过程。对判决而言,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刑事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公开。虽然得到公开 判决也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宣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告人是不可以 放弃或者拒绝的。被告人对判决如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处理,但是不能阻止国 家司法机关的公开判决。公开判决不仅保障了被告人得到判决的权利,也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正,满足了社会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因此,不能因为被告人放弃这项权利而免除国家 公开判决的责任。2 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特殊性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其特殊性在于死刑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在西 方一些国家中,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其结果可能是涉及被告 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即使表示放弃公开审理的权利,但并不能免除公 开审理。自由权、财产权的放弃可以免除责任人的责任,这些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 复,但是,在刑事司法中任何人愿意放弃涉及生命的权利都不能构成司法机关或任何人剥 夺其生命的理由,而必须通过公开审判的正当程序。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权的重要性和不可 恢复性,另一方面是表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生命权的慎重。因此,在死刑案件处理过程中, 即使被告人表示愿意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只要判决结果可能是死刑,法庭也不能径行宣 判,而必须进行公开审判。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在审理开始之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理之前有 权了解案件审理 的时间、地点、审理人员、起诉文书,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期 更好地行使对法庭资格的质疑的权利、要求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行使辩护权利等。 另外,家属、亲朋好友以及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提前得到案件审理的信息,以便及时 参加旁听,与被告人联系,甚至就处理被告人后事、遗产等个人事务提前做好准备。同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通常是大案、要案,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 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 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死刑案件公开审判 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 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 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社会各界通常也比较关注,公众需要了解案件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所涉 及的指控、审理的时间、地点。让公众旁听死刑案件审理,不仅可以了解到法庭是否进行 了公开、公正的审理,而且也是极好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如果不遵守这些公开审理的 规定,被告人的程序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案件的事实审理也会有影响,还有可能与国际 人权法中尊重生命权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对国家的法制和人民的知情权都是不利的。如果 死刑案件不公开审判或者没有关键的信息,公众便很难对死刑问题作出明智的评价,所以 国家应当公布死刑相关方面的详细资料。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过程最能体现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所有要求。因为死刑案件事 实涉及的是“最严重的犯罪”,对最严重的犯罪应当采取最严格的审查。在刑事诉讼中,普 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可以简化,而死刑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审判的 各项要求进行。在庭审开始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的身份应当公开,以便被告人行使要求回避的权利。在有陪审团的国家,公诉方 和被告方可以询问每个陪审员的背景、教育程度、思想状态、生活习惯等可能影响案件裁 决的各种因素,并有权要求可能不利于本方的陪审员回避。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告 人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必须保证证人出庭,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审查各种 物证,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案件的公开判决的特殊性在于死刑案件被告人、其亲朋以及公众对案件审理重 视程度更高,公开的资料更应当详细,包括死刑犯的基本情况、案情的情况、判决的根据 和理由。除了个案之外,还应当公开国家和各地方总体死刑案件的数量、减刑的情况、执 行情况等等。以便公众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和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的各项理由。二、国际层面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问题分析在国际层面,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开死刑案件信息和判决的执行 情况。联合国有关机构指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公布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官方统计 数字。 ”不少国家,死刑案件的公开宣判的情况却不如普通刑事案件详细。各国通常公开普 通刑事案件的各种情况,但有些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采取不公开或不完 全公开的做法。这种在死刑案件判决方面的“特殊性”是与公开审判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联合国民权公约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对刑事案例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 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由于死刑案件 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据此,死刑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 1989 年第 64 号决议中促请成员国每年公布许可处以死刑的罪 行种类及采用死刑的情况,包括“判处死刑的人数、实际处决人数、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 人数、经上诉后被撤销死刑或减刑的人数以及给予宽大处理人数。 ”没有这些资料,联合国 及公众就不可能监视在死刑方面人权法的遵行。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不公布死刑的有关数据。例如,日本对于个人的处决信息不提 供给公众,但却提供总的详细统计数据。联合国经社委员会要求秘书长从 1973 年起每五年 从事成员国死刑案件的调查工作,但是各国的回应率很低。在一次对 62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 审查中,87的国家根本不做回应,只有美国等 4 个国家报告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和 执行死刑的总人数。没有回答联合国秘书长调查的有些国家,死刑的有关数据对内也是不公开的,或者 政府提供的有关死刑的信息极不统一。例如,2004 年 10 月 5 日,白俄罗斯内务部官员 Kovchur 称“今年没有死刑处决,也没有人在死囚区。 ”然而,白俄罗斯内务部长 Uladzimir Navumaw 表示,2004 年有 104 人在死囚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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