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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技慈溪市科技进进步企步企业认业认定管理定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发展模式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慈党20066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的认定管理,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市科技进步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有关科技扶持政策,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的认定及其相应的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认认定条件定条件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一)至(四)款条件,同时,原则上要满足(五)至(十一)款条件:(一)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本市注册,已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二)产品(服务)属于下列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2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5、资源与环境技术及其产品;6、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7、高技术服务业;8、其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及其产品;(三)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其中,上款规定的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 60%以上。(四)环保守法,近两年无安全质量事故,特殊行业有行业生产许可证;(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 2 件以上(不含商标)。(六)近两年承担完成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均 2 项以上,并进行成果转化。(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含)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 12%以上。(八)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九)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在 15%以上,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 10%。(十)设有技术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十一)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健全。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认认定程序定程序第六条市科技进步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定为 78 月份,申请受理截止 6 月 20 日。第七条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对照本办法和评分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得分在 70 分以上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二)提交的申请材料1、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经地方税务部门盖章认可有效);4、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5、科技产品销售证明材料;6、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清单;7、知识产权证明;8、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49、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各镇(街道)、慈东工业区科技归口管理机构签署推荐意见。(四)合规性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认定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拟认定的市科技进步企业名单。(五)公示与批准拟认定的市科技进步企业在“慈溪市科技信息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统一印制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牌匾和证书。第八条市科技进步企业资格自认定之年起有效期 3 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进步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复合须提交近两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重点审查第六条(五)至(九)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八条(五)款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复审的市科技进步企业资格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市科技进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 15 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5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中止其科技进步企业资格;需要申请市科技进步企业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则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慈科200318 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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