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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L 1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 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条款(分红型) 2008字第 1-12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2-4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犹豫期 2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3 第八条 周年红利 4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5-10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5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5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5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5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6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6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7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7 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8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8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9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9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9 第二十三条 借款 9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10 第三章 名词释义: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11-12 SML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单首页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6 周岁(2)至 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生效, 我们将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凭证。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和保险费发票(如有)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SML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单首页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 人,本合同终止。 二、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3)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 险金” 。 三、 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9、 第 18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 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现金”予您。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 残疾,我们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管制药品(6)或毒品;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 六、 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发生上述情形时,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8),本合同效力终止。 SML 4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决定每年红利金额,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现金给付 。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3 处理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SML 5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10)。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未扣除当期欠交保险费之前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未扣除当期欠交保险费之前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其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11)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 (包SML 6 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否则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净额。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您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10 日后,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现金价值净额予您。 若您要求解除合同,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 本合同中止效力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复效; 4.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依书面申请日期为变更生效日。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生存现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SML 7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2)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受益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殡葬证明与户籍注销证明; 6.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项目之一的,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在申请索赔期内,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申领“生存现金”的,由您(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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