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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新农合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建昌县新农合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一、建立新农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 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5319 号)等文件精神,中共建昌县县委下发了建昌县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建委办发20065 号),在我县辖区内建立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医疗补助。二、新农合制度的补助标准。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 2011 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114 号)和葫芦岛市卫生局、葫芦岛市民政局、葫芦岛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做好 2011 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葫卫字2011号),建昌县政府及时调整新农合门诊、住院补助标准,合理使用基金,保证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率在 85%以上,累计结余率在 25%以下。2011 年实施的补助标准如下:(一)、住院补助部分分级分段补助比例备注050020%500200070%一般乡级卫生院2000 以上40%次补助费用封顶 2000 元050020%500300070%中心卫生院3000 以上40%次补助费用封顶 3000 元080030%8001000065%县级医院10000 以上40%0100020%10001000060%市级医院10000 以上40%0100020%10001000035%省级医院10000 以上40%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各段报销比例比省、市各段报销比例下调 10%,封顶线不超过 10000元。急诊疾病与急诊留观病人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标准补偿。符合条件的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按照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10578 号)和关于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通知(辽红办字201120 号)规定,给予救助。贯彻落实提高肾衰透析患者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补偿比例工作。在规定范围内按 70%比例给予补助。住院分娩及剖宫产按定额标准补助。艾滋病、结核病患者凭有关证明,可在指定县内医院就诊,补助标准为 70 %。精神病患者在县精神病院住院,补助标准为 70%,每日补助不超过 60 元。年度补助封顶线(含各级住院及门诊)为 50000 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二)、县乡门诊补助部分县、乡两级门诊补助标准为 30%,次补助费用封顶线为100 元,年度补助封顶线为 500 元,纳入累计封顶线。(三)、村级门诊补助部分村级门诊补助按门诊家庭帐户模式补助,补助标准为 90%,年度补助封顶线为 20 元,纳入累计封顶线。三、2011 年补助情况(一)、基金到位情况2011 年筹资标准为 230 元/人,其中个人缴费 30 元,各级财政补助 200 元(省及省以上 135 元,市级 22.7 元,县级 42.3 元)。2011 年我县参合人数为 517184 人,参合率为 94%。民政救助人数为 31252 人。2011 年,我县实到新农合基金为 11111.34 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551.55 万元(含民政救助 93.76 万元),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助 6,186万元(扣减 2010 年 104784 人的省以上财政补助基金 796 万元),市级财政补助 1174.01 万元,县级财政补助 2187.69 万元,利息收入 12.08万元。(二)、基金支出情况全年共支出基金 9291.92 万元,其中:住院补助支出 6943.71 万元,县乡两级门诊补助支出 2348.21 万元(含村级门诊补助支出 893.98 万元);本年结余 1819.42 万元,累计结余 4536.4 万元。本年度基金使用率为 83.63%,基金结余率为 16.37%,累计结余率为 40.83%。按年度筹集基金的 3%提取风险基金 333.34 万元。累计提取风险基金为1,050.15 万元,在年度筹集基金的 10%以内。2011 年人均使用新农合基金 260.24 元,其中住院支出 214.84 元,门诊支出 45.40 元。全年住院受益率为 7.55%,门诊受益率为96.81%,总受益率为 104.36%。2011 年共住院补助人 39029 次,总费用 15621.50 万元,人均住院费用 4002.54 元,人均住院补偿基金 1779.12 元,住院补偿比为44.45%。其中:县外住院补助 4887 人次,总费用 5557.86 万元,人均住院费用 11372.74 元,补助支出 1851.72 万元,人均补助 3789.07 元,住院补偿比为 33.32%;县级住院补助 21,496 人次,总费用 7632.20 万元,人均住院费用 3550.52 元,人均住院补偿基金 1782.86 元,住院补偿比为 50.21%;乡级住院补助 12646 人次,总费用 2431.44 万元,人均住院费用 1922.69 元,人均住院补偿基金 996.01 元,住院补偿比为51.80%。其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 14 周岁以下先心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结核病、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按国家特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 552 人次,补助支出 177.8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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