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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及陕煤化司发200636 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生产现场环境、装备设施及技术管理缺陷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和不安全条件。安全生产隐患的排除是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技术和方法,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排除和管理,及时消除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标准化检查和“一通三防”等检查时,同时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六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要严格按照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责任,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原则上以矿业公司自查自纠为主,煤业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第二章 隐隐患排患排查查第八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机电、提升、运输、爆破及其它等。按隐患危险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中各有关条文所涉及的内容及危险性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隐患。按隐患的表现形式分为:人为的隐患、设备设施的隐患、环境的隐患及管理的隐患。此外,矿业公司有关文件中有其它规定的,仍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和周期1、公司总经理对本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各分管副职对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2、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3、各项目部负责实施本区队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4、各班组(工)长负责实施本班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班组织巡回全面排查。5、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小分队每月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专项监察和动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都必须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制止现场生产过程中平行交叉作业等违章行为。实行作业现场“班组长巡回查、跟班队长勤检查、质检员细复查、安检员严督查、小分队动态查、矿领导随时查”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落实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排除隐患,安检员和质检员跟踪督查验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才能放行生产,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和安全信息站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第三章 隐患治理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表建档登记,各区队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档案表建档登记。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统一由公司安监部收集汇总,填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表。第十四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治理。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 三级。A 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由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B 级隐患:危害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需由矿井协调解决的隐患;C 级隐患:危害相对小,治理难度不大,需由科队必须解决的隐患。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期限。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原则。按 A、B、C 进行排队梳理、汇总分析和登记造册,必须立即解决的列入 A 类,限期解决的列入 B 类,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列入 C 类。根据“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进行治理落实,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督察、反馈、验收“八到位”。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公司总经理组织自检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符合规定要求,才能恢复生产。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监控。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责落实安监部门指定专人跟踪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过程,动态掌握隐患的整改效果和变异状况。凡在煤业公司或上级部门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隐患未得到解决前严禁生产。整改结束后,由被停产整改单位向煤业公司书面申请验收,经公司组织复查验收后,报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才能恢复生产。第十九条 公司、矿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需对上月(旬)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重大隐患责任人的追究处理等情况进行落实,并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第四章第四章 隐隐患患报报告告第二十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确认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上报。1、公司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等级确认,属 A 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填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并在每月 2 日前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2、上报 A 级隐患和重大隐患时,同时将上月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填入煤矿安全检查情况月报表(附表 3)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并附文字说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要包括产生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结果等,符合“八到位”原则。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第二十一 条公司安监科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上报工作,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核(盖章),内容真实可靠,隐患级别和种类划分符合规定,统一用电子版上报,每月上报的时间不得拖后。第二十二 条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销号。第五章 隐患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监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采集、统计、建档、报告、反馈、复查等综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采掘区队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现场安全验收确认开工签字管理制度。安检员、瓦检员、质检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进入采掘工作面巷道入口到作业现场首先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由安检员牵头落实当班班长负责整改,并跟踪监督排除隐患,经“四位一体”共同复查验收确认作业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方可在开工记录表上签字,安监员立即向矿调度室如实报告。班长接到矿调度室开工命令后,才能许可当班开工生产。若“三员”中有一人不签字,安监员不报告,矿调度室不得下达开工生产的命令。无开工生产命令的,严禁开工生产。否则,从严追究责任。做到从源头上超前控制事故隐患,严把现场“不安全不生产”和安全验收确认开工准入关。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安监科必须落实专人在重大隐患的地点悬挂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安全警戒范围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定期组织对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无措施和预案的不得作业。对制定的防范措施和预案,必须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各区队迟报、瞒报或不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予以追究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险情扩大或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内确认事故预防的责任者,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及处置及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上报公司审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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