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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骨料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要求 与组卷方法、验收移交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冀东骨料各子(分)公司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组卷方法、验收、移交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冀东骨料板块所属子(分)公司各新建、扩建项目,技改及土建维修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第三条第三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原则上均应为原件。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易涂改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等。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所出图纸的复印件。第九条第九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第十条第十条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资料的缩微制品,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资料的照片(含底片)及声像档案,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文件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使用档案规定用笔,手工签字,在不能够使用原件时,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加盖并注明原件保存处。第三章 立卷的原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第四章 立卷采用的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第五章 卷内文件的排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第六章 案卷的编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一)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二)页号编写位置:单页书写的文字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三)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四)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卷内目录的编制(一)卷内目录的式样宜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附录B的要求。(二)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三)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四)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五)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六)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七)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列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八)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一)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宜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附录C的要求。(二)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三)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案卷封面的编制(一)案卷封面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附录D的要求。(二)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三)档号应由、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四)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五)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的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六)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七)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八)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各类文件的保管期限见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要求。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件保存期限应从长。(九)工程档案套数一般不少于3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要求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另一套由监理单位存档、留存。各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省、市、区城建部门要求适当拓宽和缩减,具体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询问。(十)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第七章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政府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将重点验收以下内容:(一)工程大难分类齐全、系统完整;(二)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三)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四)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五)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六)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认、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第八章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已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砂石骨料事业部工程管理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冀东骨料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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