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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 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 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 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 号)的精神和清 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要求,切实做好现有各级各 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进行核查和验收。 附件: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二 00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037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 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 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办发200370 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开发区范围,依据开发区由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两级审批的规定,以及国 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 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 现象,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 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国家级开发区未经 国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 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由相应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二)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省级开发区,凡布 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占用土地过多的,要进行整合,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范 围;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予以撤消,依法收回所占用 的土地。 对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 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 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 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政府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 由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三)省级以下开发区 省级以下开发区是指违反国务院规定的两级审批制度,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擅 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省级以下开发区由省级政府按照“撤消、核减、整 合”的要求统一进行整改。 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消。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纳 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 划的,以及虽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 城市总体规划,但布局不合理、开发程度低、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予以撤 消,坚决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余开发区,要按照减 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对整合后确 需保留的开发区,待省级政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务院后,再按规定程序逐一 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瞒报、漏报的开发区 对瞒报、漏报等未纳入清理整顿工作范围的开发区,一律撤消,坚决依法收回 所占用的土地。 (五)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 对在今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 办发明电200330 号)下发后,地方和部门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一律予以撤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撤消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消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对依 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 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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