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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用法的规定数字用法的规定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3.年份不能简写。示例:1990 年不能简作“九 O 年”或“90”年。4.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用汉字,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示例: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 722 年)5.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腊月二十日 正月初八6.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示例:一个人 三本书 五个百分点7.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8.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内,使用波浪式连接号“”。示例:2500 元3000 元9.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示例:二三米 一两个小时 五六万套10.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示例:几千年 十几天11.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它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示例:84062 部队 国办发19999 号文件12.提倡横排。竖排文字中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和符号均按按时针方向转 9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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