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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甲方(借款人 ) 立約人 乙方(金融機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台幣 元整,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 之交付: (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按甲方指定之方式 撥款。 二、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 年 月 日)還清 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個月)起,再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 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 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四、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 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加年利率 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2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第一項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應以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訂之。 五、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 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 ,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六、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在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 ,逾期 個月以上者,就超 逾 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計付違約金。(上述空格處由乙方與甲 方自行約定之。惟約定時,利率部分應注意民法第二百零四條及同法第二百零五 條等相關規定。) 六之一、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 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 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 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 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 作為協商之基礎者,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3七、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 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 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八、甲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 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 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九、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 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 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 十、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 知甲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一、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本行服務專線聯絡。(本行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 - M A I L ): 其他: ) 十二、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十三、本契約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 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契約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 影本交甲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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