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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4【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一空中照像、测量制图、农林资源调查、综合资源调查等计划,研究发展、技术训练、业务进度及精度管制等事项。二空标设置、控制测量、水准测量、地形测量、测量仪器之保养等事项。三空中三角测量、立体制图、数值立体制图、正射制图、纠正制图、调绘补测、制图仪器之保养等事项。四数值地图编纂、地名注记、清绘整饰、复制晒印及编绘仪器之保养等事项。五农林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调查、农林灾害调查、综合资源调查、遥感探测及专案资源调查等事项。六地图及农林调查资料之收集保管、统计分析、航空像片与制图底片保管、成图保管及分发销售等事项。第 3 条 本所设六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有关文书档案、事务、采购、出纳、保管、器材供应与修护及其他不属各课、室之事项。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第 6 条 本所置秘书、课长、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第 11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备查。第 12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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