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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总结劳动合同法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实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以下称用人单位) ,适用本法。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 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基本原则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违反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违反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 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4.1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4.2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 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4 劳动试用期特别限制 期限限制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 次数限制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5 劳动培训服务期的约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6 保密约定与竞业限制 保密约定保密约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人员3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内容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与违约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5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的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的后果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 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 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 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 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 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 强制用工的法律责任强制用工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的。7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口头告知解除劳动者随时口头告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不事先通知解除劳动者不事先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 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一般标准经济补偿的一般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特殊标准经济补偿的特殊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资的含义工资的含义第 27 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 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9 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合同的自然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 21 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条件的限制第 13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 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6合同终止期限的延长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1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的并存性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 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限制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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