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西北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西北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一一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我校教学秩序运行正常,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对我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总结教学经验,并对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全校上下要树立对督导工作权威性的认识,自觉支持督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督导委员会的督查。二二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四条 我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两年。委员由校长聘任已离退休的校内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卓著成绩,并且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含音、体、美)两个督导组。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专门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教务处的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协助办公室开展日常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督导小组,在各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并配合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三三 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七条 职责规定如下:1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2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3对我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各种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进行督导并提出咨询意见。4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座谈、抽查教学记录等活动,为我校教学管理与改革提供参考意见。5参与学校评奖、评估等工作,对有关处(室)、院(部)、教研室和教师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意见,为培养青年教师尽职尽责。6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应向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校通报公布。7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8对各级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为严肃学校考风、考纪提供指导。9协助调查、认定、处理教学事故及教学纠纷。四四 学院督导小组工作学院督导小组工作第八条 各学院督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确保国家及学校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各学院领导总结和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各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第九条 各学院督导小组成员,在学院党政直接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相互配合。第十条 督导小组要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安排听课、检查实验与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座谈和调阅学生作业或笔记等途径,掌握教学工作的第一手材料,为各学院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提高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当好顾问。1各学院在开学初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及各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各学院督导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督导工作。2参与学院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并提供参考意见。3参与学生考试的监督、检查,并就端正考风考纪提供建议。4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各学院督导小组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 5 次。 5在教师晋职、评奖工作中,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有关教师的教学水平、质量、效果和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6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五五 附则附则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北民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民院教字199606 号)即行废止。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出修改。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