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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研究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研究王代华律师 13552249099摘要摘要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都在不断地进步,而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更加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各种新型夫妻财产关系层出不穷。这一切使得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尤为重要。夫妻共同所有制包含哪些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哪些国外法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哪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所有制的立法又有哪些不足应该怎样完善,成为婚姻家庭法关注的焦点和必须明确的问题。关键词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国外立法例;范围;立法不足;立法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夫妻财产制度基于婚姻家庭制度所产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4条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了具体规定。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以夫妻人身关系为依据,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所以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并最终决定着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不2仅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关系着家庭生活的稳定及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因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民事交易关系的安全,因此各国都将其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也确立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概述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概述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享有平等的地位,在一方死亡或离婚时始加以分割。因共有的范围不同,它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一)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些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如德国;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瑞士。 瑞士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 1(二)动产及所得共同财产制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归夫妻双方共有。因其在共有的财产中排除了婚前不动产,范围则小于一般共同制。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410 条第 1 款规定:“共3同财产的资产,由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或分别取得的共同财产,并由个人的职业及由其各自的财产所收取的果实及收入中所做的储备构成。 ”(三)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切财产归夫妻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我国也是实行的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制。按照这种制度,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婚姻成立之时,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前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 20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他们共有的财产。 ”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第 30 条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自获得之日起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劳动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经营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归个人所有。如法国、意大利。由于在共有的财产中排除了婚前财产和婚后的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其范围则小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是他们共同的财产。 ” 在我国, 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4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国外立法例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国外立法例(一)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现状在婚姻财产方面,美国有统一的婚姻财产法 ,美国统一财产法是美国颁布的关于夫妻间婚姻财产分配的法规,是美国婚姻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使美国婚姻法更加具有完整性。其中有 9 个州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做了具体规定,通过立法或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婚姻财产的各种类型进行了界定。其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尤为典型。其规定,在婚姻存续状态中,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只要是由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所取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因劳动所得收入或用该收入购买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若原来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因其配偶的贡献得到实质性的增值时,则该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控制权和处分权,在就共同财产进行协商时也享有平等的地位。(二)法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现状根据现行法国有关法律规定,通常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5前,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自由选定具体婚姻财产制度的适用类型(该协议须以公证书的方式订立方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章中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于法律的规定,夫妻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亦不违背相关规定,得订立其认为适当的契约。 ” 2在该规定中,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在婚姻期间因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只要不能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自有财产,均属于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3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夫妻所得共同财产的范围依照我国婚姻法 ,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所有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故其共同共有。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是指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但特有财产除外。具体来说,它包括: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工作单位为了表扬和鼓励而给予的现金或财物。但不能讲其狭义的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如现实生活中的红包、红利、津贴、服务费等。此外,用劳动收入购置的财产,同样视为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 ,即配偶一方或双6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信息业等经济收入,以及依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如资本收益、经营企业收益、入股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使婚后夫妻一方通过其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也视为一方所有。而由知识产权所取得的一切经济利益,如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共有。4.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时确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这一规定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赠与他们双方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继承权或受赠与权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取得,则不可视其为夫妻共同所有。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5 项规定:“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其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4 7(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特殊类型1.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租金、利润和增值都属于通过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孳息的归属跟随原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一切租金、利润和增值都视为夫妻共同共有。2.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指,人的知识、技能和通过对个人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获得的或增加的社会阅历,是一种提高未来收入的财富形式。人力资本增加的典型情况是学位和执业执照的取得以及职业声望的提升。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之不足及其完善建议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之不足及其完善建议(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缺陷1.关于夫妻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从我国现有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的界定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与此同时, 婚姻法第 18 条第 1 款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2003 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11 条对婚姻法第 17 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列8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具体化,对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也更加清晰化,使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实践更加高效便捷。但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这就意味着无论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在无法明确其归属时,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并未结合婚姻关系的平等理念,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具体解释。2.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问题新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后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12 条规定:“婚姻法第17 条第 3 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而这一规定并未涉及对将来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问题。由于当事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与其所带来的积极利益并不能同时取得,在生活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若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若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创作而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获得,因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只为一方所有5。因此,该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的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并没有明确对婚后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期待权如何确定进行规定。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新婚姻法第 17 条和第 18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依法继承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共有,为法定夫9妻共同财产范围。若在遗嘱继承或赠与时,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指定遗产或所赠与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若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遗产或所赠与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6。由此可见,该规定明显违背了我国继承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继承顺序。首先,依照我国继承法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基本原则,继承权属于继承人的个人权利,而该规定却将继承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将继承人的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的夫妻共同权利。其次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享有。而根据该项规定,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则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也同样享有法定继承的遗产,扩大了遗嘱继承人的法定范围。这不仅违反了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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