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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9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 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 1999 年 10 月 31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 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总会计师 条例 。 (3)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 计行政规章制定。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会计规范性文件时财政部即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制定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规范,如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8 个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 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会 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 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 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 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法第五十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 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 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主要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主要是明确及正确理解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 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两类人员)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部分构成。单 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形式。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 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能够达到以下五个目标:一是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 的实现,二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三是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四是保 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五是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适应性原则,各单位制定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是规范性原则,各单位制定 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 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四是科学性原则,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 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能了解监督制度执 行情况的手段的途径;必须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 管理的需要。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4 点内容)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 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以及债权、债务实存数额和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 门方法。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 计。 (三)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具体包括三方面)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具体包括两方面: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检查制度,保护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 位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 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 资格。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在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 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为了合理界定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做到: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的许多内容往往会涉及单位的资金投 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也会涉及国家机关的经济、政治、科研、国 防等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稳定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传播; 否则,将会给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因此, 会计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 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 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 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一)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二)中介机构的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的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 实作出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 和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2.委托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的设 置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 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收支较大、 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 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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