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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关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浅谈关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摘要:摘要:本文将对在我国患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患病期间犯罪时,已经司法鉴定 为确为患病期间犯罪时,不应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处理违法犯罪精神病的方式进行处 理,即将经司法鉴定为确实是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犯罪的患者,经法院确定 其罪行,然后将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指在监狱中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强 制治疗。 关键词: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社会危害性 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情况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处理情况 引言:引言: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并且是一种重性(即危险性)精神病,从精 神分裂症的含义解读中,可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残忍性 都是极大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对患有精神病的患 者犯罪的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并且相对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甚为强大。 当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接受审判时 经确认其的确有犯罪事实,应经刑法直接规定判其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进 行强制治疗。 当刑事案件被告人以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对此进行抗辩时,经确认该被告 并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时,的确要被判处刑罚;当经确认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 时,审判后确认其在患病期间的确进行了犯罪行为,应经刑法直接规定对其进 行审判然后再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不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要到一定程度上才能送院进行强制治疗。论述:论述:一:精神疾病的含义,精神分裂症的定义一:精神疾病的含义,精神分裂症的定义 精神疾病是机体在生物、心理、社会因素作用下,引起的脑功能失调或紊2乱,主要表现为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不同程度异常的疾病。精神活动包括: 认识活动、情感活动以及意志行为活动。如果这些精神活动表现不同程度的异 常,便称之为精神症状。精神症状是精神疾病的外在表现,也是诊断精神疾病 的重要依据。精神疾病和身体其他器官的病,如心脏病、肝脏病、肺病、肾脏 病等一样,都是一种疾病。所不同的是:患精神疾病时有害因素侵犯的部位主 要是脑;其主要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如思维混乱、情感和行为失常等。曾绪 承主编的司法精神病学 (群众出版社)的笔者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角度将与 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归纳为以下六个大类:一是精神病(重性精神病) ;二是癔 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三是精神发育迟滞,四是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五是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六是其他与法律相关的精神 障碍。每个大类中又分为若干种,这里只简单介绍精神病(重性精神病) 。精神 病(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器质精 神障碍等。 精神分裂症以基本人格改变,思维、情感、意志明显失调和思维、情感和 行为的分裂,与现实环境相脱离为主要临床特征。病因尚未充分阐明。大多在 青年期发病,病程缓慢发展最终有发展成精神衰退的可能。患病率为 24。 临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急性精神分裂症,占优势的精神症状是幻觉、 妄想以及其他思维障碍等。这类症状,曾被有的学者称之为阳性症状,一般是 部分病人恢复正常,部分则持续发展为慢性病程;二是慢性形式,占优势症状 是情感淡漠、意志缺乏,以及社会性退缩。此类症状称之为阴性症状。多数病 人是急性症状,以后逐渐发展社交减少,完成日常社会职能发生困难,应付日 常家务和生活或工作能力日益明显减弱以致丧失能力。在急性阶段病人行为在 外表上可能完全正常,但也可能有一些病人在急性期间出现焦虑、坐卧不宁, 或突然发生不可理解的行为,如病人含糊不清的谈话,或者神秘的、抽象的伪 科学论述等。常可见呆愣、自言自语或出现痴笑。一般是把情感迟钝、淡漠、 意志缺乏、破裂性思维、思维松弛等症状看做是本症的基本症状,即在诊断上 有特殊意义的症状。具有此类症状,在诊断时首先考虑未精神分裂症。此时病 人变得对亲人冷酷无情、不关心。自知力缺乏是本症最常见、最重要症状之一。 临床类型以偏执型为最常见。开始多为明显多疑,逐渐发展了关系妄想、被害 妄想,还有可能影响、嫉妒妄想,可伴有幻觉。常见在幻觉、妄想支配下产生 暴力行为。单纯型病人主要以情感淡漠、意志缺乏为突出症状。本症有诊断意 义的一个特殊症状,即所谓孤独症(autism) ,病人似乎沉溺于自己内在世界是 狭小天地里,与周围现实脱离,好似一个人独自生活,表现极端孤僻,不与周 围人主动接触,疏远任何人(包括亲属) 。与人交往似乎是不得已的,表现及其 被动或勉强或躲避社交,甚至离群索居,长时间足不出户。一般与之交谈也是 沉默寡言或是支吾搪塞,唯唯诺诺。他们根本不谈出他们的内心体验,对所提 的问题一声不响或只讲简单几个字,使交谈者感到极难接触或无法进行情感交 流。此种症状可见于各种类型,但以单纯型更为明显。一般是疾病严重发展时, 疾病晚期表现明显和典型。本症晚期病人可能变得与外界完全隔绝。初期可能 只是变得与外界主动交往明显减少。另外一种类型即所谓青春型,病人多见破 裂性思维、幼稚和愚蠢的行为。多见欣快症。性欲、食欲亢进,情感淡漠,情 感倒错等也可以见到。少见的一种类型为紧张型,此型起病急遽,主要症状是 紧张性的兴奋和紧张性木僵状态。两种状态可单独或交替出现。偏执型多见, 具有预谋的、暴力行为。青春型则多见冲动行凶杀人,也可见纵火、强奸行为。3紧张型特别是兴奋状态较多暴力凶杀等行为。本症病人行凶作案行为由于出发 于异常的精神病症状,所以往往有别于正常人犯罪,所以非精神病专业人员也 能发现这些病人异乎常态的行为表现。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案情的案例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案情的案例前文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定义中,可看出精神分裂症患者一般都对社会的 安全性造成很大隐患,这一部分简要介绍一下违法犯罪的患有精神分裂症患者 对社会是否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伤害案 主要案情:赫某,女,已婚,技术员。赫某确认被害人谭某对她百般迫害,故 于 1985 年 1 月 4 日上午 8 时需,候于谭某上班必经之路,趁对方不备,以事先 准备的浓盐酸向其面部倾洒,继而持刀将谭某连戳四刀致重伤。后赫某经司法 鉴定为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作案行为系在病理性思维的驱使 和支配下直接促现的病理性冲动行为,丧失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致出 现上述伤害案件。 (二)凶杀案 主要案情:沈某,男,23 岁,未婚,农民。沈某于 1985 年 6 月 4 日傍晚,闯 到邻居好友赵某家中,以帮助割菜为由将赵某骗至田野,用利器将其杀害。沈 某经鉴定诊断为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沈某在作案当时处于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发 病期,其作案行为系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直接后果,作案时丧失对行为的辨认 和控制能力。 (三)凶杀案 主要案情:王某,男性,22 岁,未婚,中专文化程度,T 市居民。2000 年 9 月, 王某因工作关系与被害人夏某相识。通过闲聊王某得知夏与 T 市某大酒店总裁 陈某交好,并常去陈某的酒店居住。2000 年 12 月下午 3 时许,被告人王某身 带水果刀窜至该大酒店陈某的房间,朝夏某的肩、腹、背等多处猛捅数刀,抢 走夏某、陈某的首保各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 19000 元,美金 4200 元,150000 元及金融磁卡等物品) ,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夏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 王某经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以上三个案件的作案人在最后都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期间是精 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他们均能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需负刑事责任。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将其释放回家,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只在必要的时候才交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必要 这个词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在一方面可以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借口,这样做 的后果是病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基本不能做到社会的安全有保障,再加上因 为政府的强制介入存在可能性,很多时候监护人也会存在懈怠心,一心只等政 府出面,而不对其被监护人加以治疗,这样就容易造成真空,间接地使精神分 裂症患者拥有犯罪的自由。由上述案例可知,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时很容易 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而且我们往往很难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什么时候发病, 什么时候不发病,我们唯有做的就是在精神病患者第一次发病作案时,就将该 犯罪患者根据其所犯之罪定罪,然后经由法院将他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院,直 至该患者治疗康复,并定期复诊,以保护社会安全。三、我国大陆地区刑法、行政法对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规定三、我国大陆地区刑法、行政法对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规定4本人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患病期间犯罪,免于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但是应该强制其接受精神病的相关治疗,而强制其接受精神病相关治疗的主体 不能是政府,而应该是法院。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属于重性精神病患者,对社会 极容易造成危害,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确犯了罪,即使法律规定其不需接受 刑事处罚,但仍应该为了社会的和谐、安宁,而应由法院作为审判主体对其行 为进行确认,再将该患者判入犯罪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因此,本人认为当 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犯罪时,并不应简单地由政府决定是否把这些精神病人 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或者将该精神分裂症患者再次释放,而应由法院作 为审判主体对其行为进行确认,再讲该患者判入犯罪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精 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 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所陈述法律法条中,都仅仅是规定了精神病患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相关法律、犯罪的,免于受行政处罚或负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规定对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即使免于受行 政处罚或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只有刑法规定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看管和治疗危险性的精 神病人的责任主要有监护人承担,政府在认为必要时才对危险性精神病人履行 监护治疗的职责。 前文对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含义的解释中,明确了精神分裂症是属于重性 (即危险性)精神病,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患者中最容易对社会造成 危害的一类人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作案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动 机模糊不清,不可理解,难以捉摸;或其动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称;(2) 多为暴力性攻击,手段残忍,方式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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