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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诉讼是指以言词表现的纷争,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也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诉讼”一词用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最早见于元代的大元通制 。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 、被控方(被告) 、听讼方(法官)三方。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用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 “诉讼”概念代表的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成为案件的社会冲突的活动。诉讼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要求而发生社会冲突,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通过自行和解、第三者调解甚至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处理等方式解决,需要交付法律解决机制作出法律评判时,就产生了诉讼。因此,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按照诉讼程序的特点,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弹劾式)诉讼、纠问式(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诉讼。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2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以诉讼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的国家活动,同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下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的;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它是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系一种行法法,即实行法律之法。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它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刑法是实体法,是刑事诉讼进行的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3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 2100 年,古巴比伦的审判制度已经确立,专门的法官、书记员、公证人及各种诉讼上的专门文件和程序都比较完备,一切法律被视为神授,最高审判权由国王掌握。古代罗马人在法律的划分、法律的一般理论和实施方法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罗马法的全面发展持续了一千年,璀可考 的最初的罗马成文法典为十二铜表法 。日尔曼法确立了神明裁判的制度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对后世影响久远。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代表性法典是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伦亲自主持法典的编纂。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的法典诸法全体,没有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归结为刑事法。尚书记载舜、禹时期有“皋陶”作为刑官,可见当时已有刑事诉讼。关于诉讼法规,周代有明确记载,实行两造审理、五听制度等诉讼制度,并采用人证、书证等证据形式。战国时魏国的李悝编纂了法经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该书分为六篇,其中的囚法、捕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鞅对法经加以改善形成秦律 。永徽律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产生于我国最鼎盛的唐朝,总结了封建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古代的起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还包括被害人或其亲属以4外的一般人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古代断案一般采独任制,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少数重大或特殊案件实行会审制。早在 1931 年以前,工农民主政权便在根据地建立起革命法庭或裁判部,在中央实行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分开的“分立制” ,在地方采取“合一制” ,实行两审终审制。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制”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我国刑诉法在第 1 条就昭示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刑诉法规定的是如何追究和惩罚犯罪。刑诉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刑法能够在社会发生的具体犯罪行为上得到应用,为发挥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通知确立刑法的权威起到保障作用。刑事诉讼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双重目的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2、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保障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4、使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按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 、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5古罗马的弹劾式诉讼典型特征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神示证据制度也是弹劾工诉讼的特征之一。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信职权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结合。职权主义诉讼是人们将公正、更改、人权等观念融入纠问式制度,同时摈弃其野蛮、落后的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机理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提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意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我国建立的法庭审判机制,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使我国的开庭审判机制具有明显的混合色彩,表现为如下特点:一是注重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为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留下更多空间。二是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保留了审判人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三是法庭审判方式更加灵活。诉讼结构是由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构成的相互联系的体系。6诉讼主体是参加诉讼的一切机关与个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权力主体,即在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二是权利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和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诉讼的结果(特别是法院裁判)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具有两项特征:1、与诉讼的结果特别是法院的裁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更多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有重大的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辩护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人。刑事诉讼客体就是具体的刑事案件和刑罚权,案件是形式上的诉讼客体、刑罚权是实质上的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行为,即凡是能够发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的行为。分类:1、根据诉讼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将诉讼行为分为法院行为、公诉人的行为、当事人行为等;2、根据诉讼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将诉讼行为分为控诉行为、辩护行为和审判行为;3、根据起诉的形式不同,可将诉讼行为分为自诉行为和公诉行为;4、根据诉讼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不同,可以将诉讼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5、根据行为产生的作用不同,可将诉讼行为分为实体(心证)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6、根据诉讼行为的阶段不同,7可将诉讼行为分为第一审行为和第二审行为。诉讼行为的效力以诉讼行为的成立为前提。诉讼行为是否成立 ,一般以有无事实上的行为为依据。只要行为人有意思能力并且已经进行事实上的行为,就应当成立诉讼行为,并发生诉讼上的效力。诉讼行为的有效需要符合如下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应当一致;3、意思表示应当出自本人的意思。可以撤销的诉讼行为包括:1、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诉讼行为一般都可以撤销。如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2、检察机关在第一审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3、不能以上诉方式获得救济的法院裁定、决定可以由法院自行撤销;4、确有错误的判决,允许以特定程序予以撤销。不可撤销的诉讼行为:1、指定辩护不可撤销;2、只能由其他机关撤销的诉讼行为,进行该行为的机关不能自行撤销;3、撤销某一诉讼行为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法院不准许撤销的;4、判决既经宣告,对于判决中的表述可以更正,不必撤销。几天,判决有实质错误的,非依特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可撤销。第四章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 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特征。规范必理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本性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这种根本性决定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然具有效力贯穿上的始终性;普适性是指刑8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的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国际上的刑事诉讼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2、司法审查原则。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科处其他处罚。3、控审分离原则。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分别承担。4、审判中立原则。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5、控辩平等原则。正确定位控诉与辩护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代表国家追诉的侦控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应当在地位平等、权利对待的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6、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7、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进行凉气。8、参与原则。当事人参与诉讼,享有诉讼的知情权、在场权和诉权,并在参与过程中协助司法、见证司法、决策司法和监督司法。99、及时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10、相应性原则。刑事追究措施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11、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控诉方来说,同一案件不能重复起诉;对于法院来说,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受理和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力具有国家专属性,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之间不得权力配置和行使上的混同或合一。2、严格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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