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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0 月 9 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 2.4 亿多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公开资料根据公开资料,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 2015 年 11 月1 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当然这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白恩培将成为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2首先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其次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再次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死刑过重”与与“生刑太短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3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的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有个小细节,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白恩培案判决,关于终身监禁的表述均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 1、那么,问题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那么,问题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有关暂,可以保外就医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予监外执行:( (一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关于最后一种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规定,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罪犯就不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自然也就不存在终身监禁之后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如果是审判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可能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但是死缓考验期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当死缓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已经过了法定哺乳期限了,不属于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也就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了。5所以,结论就是: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减所以,结论就是: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刑、假释,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2 2、也有同志可能提出,既然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也有同志可能提出,既然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能暂予监外执行,那为什么不在身不能暂予监外执行,那为什么不在刑法刑法和判决书中和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呢?直接写明呢?实际上,这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然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具体方式,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是规定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之中,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全文中并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只有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刑法中也只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是,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体系,法律之间相互支撑和照应,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有着严格的、明确的规定,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可以推导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结论。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明确的、精炼的,不需要重复的车轱辘话。不能因为刑法或者判决书没有写明终身监禁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就错误地认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63 3、那么,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那么,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目前,我国监狱一般都建有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医务人员及医疗设施,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有的监狱医院和社会医院建立了医疗协作关系。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有一个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至少按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国家每年按照罪犯人头数量,对监狱拨付必要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经费。这些监狱内的医疗机构、设施、人员等条件,可以满足服刑罪犯的基本医疗需求。终身监禁罪犯,患有疾病的,应当在服刑监狱内的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进行医治;病情严重、确有必要的,可以送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医治;监狱系统医疗设施、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医院的医生专家到监狱内进行诊断、治疗;罪犯病情复杂严重、监狱系统医疗设施和技术力量不足、确有必要的,在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监狱民警押解罪犯到社会医院临时救治并及时押回监狱。7终身监禁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监狱安排工作人员及其他服刑罪犯帮助照料其生活。尊重和依法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既是监狱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所以,白恩培,还有以后其他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们,就把牢底坐穿吧,这是法律对特大贪贿腐败分子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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