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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4 页宪法学宪法学第一章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二)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四)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具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三、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也称“民主宪政” 、 “立宪政体”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特征是: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第 2 页 共 24 页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临时宪法和四部宪法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 2、四部宪法: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指导思想 经济政策 具体制度 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 3 页 共 24 页“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国歌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一)确认功能 (二)保障功能 (三)限制功能 (四)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宪法在立法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 第 4 页 共 24 页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 (一)序言 (二)宪法正文 (三)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规范的分类 (一)确认性规范 (二)禁止性规范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四)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的效力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二)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公有制经济 (一)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属于国家所有,也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第 5 页 共 24 页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二、非公有制经济 (一)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二)1999 年宪法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2004 年宪法修正案: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性程度。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因为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仍应准予行使政治权利。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同样享有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人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利,而是因为其精神缺陷而不能正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 6 页 共 24 页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以下含义: (1)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以下形式上的不平等: (1)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四)秘密投票原则 1、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后投入密封票箱。 2、可以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3、不能亲自书写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人大常委会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选举委员会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如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和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1、选区划分的标准: (1)按居住状况划分;(2)按生产单位划分; (3)按事业单位划分;(4)按工作单位划分。 2、选民登记 (1)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与异议。 第 7 页 共 24 页(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推荐代表候选人 (1)由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选民或者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 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差额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来源范围 5、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选举 1、投票的种类 2、委托投票 3、代表当选的条件 1、选举本身必须有效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得票相对较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罢免 1、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 (1)原选区 50 人以上(对县级人大代表)或 30 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2)罢免要求应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3)罢免县级或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 (1)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该级人大所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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