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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为灾难及其报道刍议【摘 要】在本文中,社会冲突专指与灾难相联系的社会矛盾的非常形态。人为灾难是灾难中的一部分,是由人为因素所造成或导致的灾难。人为灾难报道由于与社会冲突有着更紧密的关联性,因而其难度远甚于自然灾难报道的难度。从事人为灾难报道,记者必然面临如下三种冲突:一是自身与人为灾难责任人之间的冲突;二是受害者或其亲属与责任人及深层次相关人之间的冲突;三是记者本人的激烈的内心冲突。在以上三种冲突中,前两种属社会冲突的范畴,后一种则属于个人内在冲突。 【关键词】人为灾难;社会冲突;报道;探讨 引子 灾难是由自然的抑或人为的因素对人类社会及群体或个体的人造成的破坏性后果。它们程度不等地造成人们的生存困境,乃至置众多人于死地,抑或造成资源大量被毁。依据成因的不同,可将灾难区分为自然灾难、人为灾难和天灾*。 上述各类灾难往往与社会冲突有关。它们不一定由社会冲突引起,但完全有可能使社会冲突凸现或加剧。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还是西方社会学理论,无论是中国的学者还是西方的学者,对社会冲突都有过深入的研究。有学者分析指出:马克思分析社会冲突,考察的起点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占有还是失去的关系),因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总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而且受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制约。分配关系的不平等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生产关系的不平等引起的,社会阶级的冲突与斗争最终原因在于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冲突。1马克思的分析显示出对当时社会冲突把握的深刻程度。而在西方社会学者科塞看来,“社会冲突是否有利于内部适应,取决于是在什么样的问题上发生冲突,以2及冲突发生的社会结构”。他对社会冲突的正负功能作出了区分,据此提供的研究成果是颇有价值的。我国学者提出:“社会矛盾、冲突是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意在强调社会冲突并不可怕。笔者赞同社会冲突并不可怕和对社会冲突的功能应当加以区分的观点。但还是倾向于认为:(1)社会矛盾较之社会冲突是一个更为宽泛和包容性更大的概念。社会矛盾包含社会冲突;后者的烈度甚于前者。(2)社会矛盾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之常态;任何社会也不可能完全没有社会冲突,但社会冲突终究是社会矛盾的非常之态,是矛盾趋于激化的形式。(3)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所说的社会冲突,专指与灾难相联系的社会矛盾的非常形态。它本质上是由灾难而引发、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灾难总是在相应的范围内,使人受到损失,使自然遭受破坏,打破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由此,相应地区的社会矛盾趋于突出,冲突凸现。而在人为灾难中,相关责任人对于受害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的利益关系尖锐对立,这是与灾难相联的社会冲突的现实基础。 对灾难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历来是新闻传媒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媒体的传播内容中广受关注的部分。对灾难是否进行报道和如何进行报道,不仅表现出新闻传媒对社会负责任的程度,而且折射出公众知情权的受尊重程度,因而可以据此检验政府的开明及民主程度、新闻传媒以受众为本位达到的高度。灾难总是激发了公众对灾情的知晓欲望;而人为灾难的信息,则尤其使人为之揪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为灾难报道由于与社会冲突有着更紧密的关联性,因而其难度远甚于自然灾难报道的难度。有鉴于此,人为灾难报道值得深入研究。 灾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对政府和新闻传媒而言无疑是严峻的考验;而人为灾难则使政府和媒体面临的考验更为严峻。本文拟导入社会冲突的概念,对人为灾3难及其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和论述。 一 人为灾难种类繁多,难以一一囊括。主要包括:恐怖袭击、故意报复致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因社会冲突引起、又进一步加剧社会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因管理不力、不善或操作不当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灾难,如矿难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化工研究或生产单位所发生的有毒气体泄露、有毒液体溢出、有害元素辐射事件等。人为灾难中,有些使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有的致人员伤亡和致财产受损,有的使人与自然共同遭到毁损。 人为灾难较之自然灾难常常体现出相当的复杂性。通过对两者的比较,不难看出其异同 先说人为灾难与自然灾难的相同处。两者的相同处在于: 其一,任何灾难,都是相对于人类而言的。在人类出现之前,2010 年 4 月冰岛火山灰大面积飘浮那样的灾难就无所谓灾难;在宇宙中除地球以外的天体上,即使发生人类所面临的灾难,也未必就能叫做灾难。在地球上,无论是人为灾难还是自然灾难,都对人类、对自然造成了损失,有时甚至是极其惨重的损失。有道是:“好花遭雨红尽退,芳草经霜绿尽凋。 ”暴雨和重霜对“好花”、 “芳草”而言,都构成了灾难;“红尽退”、 “绿尽凋”则喻指灾难的危害程度。有些灾难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对自然(环境、条件)的毁损,归结起来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对人类可使用资源的毁灭。灾难不仅使人与自然程度不等地受摧残,而且使特定人群或个体的心灵世界受到强烈震撼和深度伤害。因此,灾难给人们的打击总是双重的(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据中广网北京 2010 年 3 月 18 日消息,瑞士再保险sigma杂志的研究报告指出:2009 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大约 15000 人丧生,其中亚洲的遇难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总额达 620 亿美元。 4其二,任何灾难,都与冲突有关或是由某种冲突(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人的冲突)引起,此时,冲突是因,灾难是果;或是由灾难引发或加剧某种冲突,此时,灾难是因,冲突是果。有时,在一个过程中,灾难与冲突互为因果。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冲突常常与灾难相伴生。灾难性事件发生后,社会冲突发生的几率大增。此时政府、新闻传媒、公众之间的关系,也总是与某些社会冲突紧密相联。 再说人为灾难与自然灾难的相异处。大致有: 一是在能否阻止或防止方面存在差别。相当一部分自然灾难例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森林自燃等,体现出不可抗拒性,依人类现有的智力和能力,尚无法预测和阻挡它们的发生。而为数不少的人为灾难,却是不应该发生或是能够防止发生的。这类灾难之所以发生,不是人类的智力和能力不够,而是另有原因。 二是在是否有人为因素介入方面存在差别。自然灾难纯粹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与人为因素无涉。人为灾难则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或是诱发,或是制造;或是根源,或是主因),自然因素在成灾过程中未起作用。 三是在有无相应人员担责方面存在差别。自然灾难无具体责任人。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灾难,发生不发生、什么时候发生、灾难程度如何,都不是人所能决定的,也不受人为因素的左右和影响;而在人为灾难发生以后,就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而言,经有关部门调查后总能在台前幕后找到相关责任人,某些人的故意而为或失误、失职,是直接或间接导致人为灾难发生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 四是在引发社会冲突方面存在差别。自然灾难也会引起社会冲突,大灾引发社会骚乱之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鲜见。但一般而言,人为灾难引起社会冲突的概率更高。因为正是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失误乃至故意犯罪,方才使灾难由可能转化成事实。有具体责任人的人为灾难给特定个体和群体带来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双重灾难,5这是灾后激烈的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本缘由。作为个案,山西娄烦尖山铁矿 2008 年8 月 1 日发生的特大事故有着值得反思之处:(1)推卸责任。当地官方将责任事故、人为灾难说成“自然灾害”。这种自以为得计的做法只能招致一片质疑之声,为冲突扩大埋下伏笔。(2)掩盖真相。隐瞒 40 多人遇难的事实,谎称只有 11 人被埋,并向上级政府和各级媒体封锁真实信息。此为人为灾难责任人的惯用伎俩。冲突因之而加剧。(3)停止搜救。不顾众多遇难者家属“把我们亲人挖出来”的强烈呼声和愿望,现场停止一切搜救工作。此举丧尽天良、堪称极端,是谎报、瞒报灾难真相行径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该地的社会冲突由此而继续扩大。(4)家属遭殴。一些遇难者家属在上访途中,遭受当地有关部门的人身威胁和毒打,一位家属因和警察发生冲突被关押多天。赶至事故现场的 200 多名家属来到尖山铁矿要求面见矿长时,和尖山铁矿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这是社会冲突激化的直接体现。 对自然灾难、人为灾难和天灾*的新闻报道,可通称为灾难报道。灾难报道有诸多共同之处: 第一,灾难将特定的人物个体或群体置于困境乃至绝境,这实际上是为围绕灾难形成的社会冲突提供了相应的土壤,由此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与灾难相关的信息的异乎寻常的关注。公众对于非常态的灾难事件信息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对常态事件信息的关注度;对于社会冲突事件的留意,远甚于对不含社会冲突的事件的留意。当然,具体而言,由人为灾难引发的社会冲突与由自然灾难引发的社会冲突是有差异的。(1)一部分人在灾难中利益受损,形成民怨和民愤,与另一部分对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形成尖锐对立的关系这是灾难受害者与灾难制造者之间的冲突。而在自然灾难中,则不存在此类冲突。(2)对人为灾难信息的控制严于对自然灾难信息的控制。原因之一是:人为灾难与信息控制者的利益关联度,强于自然灾难与信息控制者的利益关联度。公众知情欲望的异常强烈与信息披露受到严格控制这6就构成了公众与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冲突。(3)媒体记者围绕灾难进行调查采访与调查采访每每受到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阻挠、抵制这就形成了新闻传媒及从业者与某些管理者、控制者之间的冲突。而灾难报道首要的任务是必须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欲望。这是其第一要义。 第二,灾难使活生生的生命罹难,使美好的东西被毁灭,使社会冲突产生或加剧。灾难报道的题材具有一定的负面性,无法不涉及灾难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对人的伤害。在向公众提供灾难信息的同时,灾难报道在如何避免诸多负面因素的传播所造成的不良效果方面,有着更多的讲究。 第三,由于灾难造成了对人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灾难报道对于人的正常情感、情绪形成的冲击和震撼,远远超过对其他题材的报道。因此,灾难报道既要向受众报告灾情,又要对在灾难中受到伤害的人们加以精神抚慰,避免因不当报道造成对他们的二度伤害。 二 人为灾难是灾难之中的一部分。它们是由人为因素所造成或导致的灾难,属于*而非天灾。由人为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灾难,其具体情况存在着差别。 从灾难事件是否在瞬间发生看,大致可将它们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的灾难事件,如空难、车祸、矿难、恐怖袭击事件等,一般表现为相对短促的过程。另一类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渐进性的灾难事件。全球气候变暖、人类生存环境恶化等,表现为有始而无终的长过程;我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灾难由隐蔽至显现、至毒奶粉被证实,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 一部分人为灾难,无明确的责任人。从道理上说,人为灾难总应该有对此担责的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人们深究一部分人为灾难,却找不到责任人和终结点。群体性、掠夺性的开发,“吃前人的饭,断后代的路”式的行径,造成的就是这样的灾难。7这类灾难是由人类中的一部分人造成的,这部分人有时无以逃脱灾难对他们的报复,但更多的时候却是由另一部分人去接受惩罚;或是由当代人埋下的祸根,却要由子孙后代去吞食苦果。一方面是法律存在漏洞,禁止某些可能导致人为灾难的行为勉为其难;另一方面则是法不责众,对此类人为灾难的问责实际难以进行。对这类人为灾难的报道,当属舆论监督类报道之列,不能为特定地区增光添彩,通常不为追求政绩的主政者所欢迎;但它们有利于引起人们对现状的深思,对未来而言不失其鉴戒意义。 有些灾难从表面上看是天灾,然而实际上却是*,或者从深层次上说是*。以 2007 年的太湖蓝藻事件为例。上海国际金融报报道和评论说:“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调查显示,威胁太湖水安全的除工业污染外,还有大量生活污水。无锡开发的许多人工景点都在太湖边,在太湖沿岸还可以看到不少在建旅游项目,环湖大道上林立着假日宾馆、饭店、湖鲜馆以及各种部门疗养院。旅游经济的繁荣带来大量生活垃圾和废水,每天巨量的生活污水注入太湖,使太湖水富养化严重。太湖上的过度养殖也在威胁着太湖的美丽和健康。近年来随着旅游餐饮业迅猛发展,品尝湖鲜愈加为人追捧,于是圈湖造田、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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