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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铁岭管理处年终奖金分配及评铁岭管理处年终奖金分配及评 优评先工作实施细则优评先工作实施细则(辽高管铁办发200521 号)为进一步健全铁岭处年终奖金分配及评优评先工作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几年来局有关文件要求,经处领导班子研究,制定铁岭管理处年终奖金分配及评优评先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如下:一、年终奖金分配(一)奖金的界定年终奖金指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年终拨给铁岭管理处与工作考核评比有关的奖金,简称局拨年终奖金。(二)奖金分配的原则本着“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加大部门奖金分配自主权,实行“两级管理、二次分配”的制度。(三)奖金分配的办法1、按系统及工作性质将铁岭处各部门划分成机关后勤2系统、收费系统(四个收费站)、工程养护系统三大块,各块分别进行考核。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系统工作人员奖金分配系数(见附页)。2、管理处对部门年终奖金的发放与部门的年度(管理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紧密挂钩,按管理目标责任状各系统的百分考核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奖惩措施执行。由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根据理论系数测算,以部门为单位,把奖金分解落实到各部门。3、各部门对本部门个人年终奖金的发放与个人的年度(百分)考核紧密挂钩。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月评比、季检评、年度综合百分考评情况,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批,部门奖金分配要拉开档次,避免吃大锅饭。4、鉴于党群工作与行政工作同等重要,管理处决定,给在党支部、工会、共青团中兼职的工作人员加相应奖金分配系数(见附页),并以行政与党群相加形成的理论系数为基数。根据党群工作目标责任状内容完成情况相应加(扣)系数。二、年终评优评先(一)评优评先指导思想业绩突出,代表性强,确实优秀,有可学习之处。(二)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比例1、先进个人按我处现有职工总数的 10%确定先进个人名额,名额包3含党、政、工、团、业务荣誉等各方面人员。2、先进集体现有四个收费站、八个科室,共计 12 个部门。先进集体名额为 4 个。(三)评优评先条件1、全面完成铁岭管理处全员综合达标考核实施意见及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相关内容。2、以业务为主命名的先进荣誉称号,在评选对应的先进个人时,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在 7 人以上,否则不设单项荣誉。四、先进集体及个人奖金确定1、获得先进集体的部门,奖金以部门为单位发放,不计部门人数,标准为每个部门 1000 元人民币。2、先进个人的奖金分两个级别:获一级荣誉称号的增加0.5 年终奖金系数;获二级荣誉称号的增加 0.3 年终奖金系数。根据上级关于评优评先的精神和管理处工作实际,我处每年度增加 0.5 奖金系数的先进个人名额为管理处全部先进个人名额的 30%,增加 0.3 奖金系数的先进个人名额为管理处全部先进个人名额的 70%。附:1、奖金分配系数表42、先进荣誉称号及名额附件 1:机关后勤系统奖金分配系数表机关后勤系统奖金分配系数表工程养护系统(养护队)奖金分配系数表工程养护系统(养护队)奖金分配系数表岗位养护 队长养护队 司机机动队 维修工清扫工奖金分配系数1.21.00.80.6收费系统(四个收费站)奖金分配系数表收费系统(四个收费站)奖金分配系数表党群(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工作奖金党群(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工作奖金加(扣)分系数表(不兼得)加(扣)分系数表(不兼得)岗位处长副 处 长中层干 部中层干部副职 (副职待遇)机关 工作 人员修理工 供应站 人员食堂 炊事 员清 洁 工更 夫奖金分 配系数1.71.71.31.210.80.70.60.5岗位站长值班 站长票证员 出纳员监控员值勤员 超限员 收费员 电 工炊事员保洁员岗位分配 系数1.31.11.00.90.80.70.65附件 2: 先进荣誉称号及名额先进荣誉称号及名额一级荣誉称号(10 名):1、先进生产(工作)者 7 名;2、优秀共产党员 2 名;3、特殊贡献奖 1 名;二级荣誉称号(20 名):1、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1 名;2、优秀团干部 1 名;3、优秀共青团员 1 名;4、优秀执法人员(含内业)2 人:路政科与收费科合并评选;5、优秀值班站长 1 人;6、优秀监控员 1 人:管理处监控室调度员与站监控员合并评选;7、优秀票证出纳 1 人;8、优秀收费员 4 人;9、优秀治超员(含值勤员)2 人;10、优秀司机 1 人(不含路政和稽查司机)11、优秀电工 1 人:通讯维护员、站电工、处电工合并评选;职 务支 部 书 记支部 副书 记支 部 委 员党 小 组 长工 会 主 席工 会 副 主 席工 会 委 员党 小 组 长团 总 支 书 记团 总 支 委 员团 支 部 书 记团 支 部 委 员 奖 金 分 配 系 数0.10.10.10.10.10.10.10.10.10.10.10.1612、优秀技工 1 人:养护队、修配厂合并评选;13、优秀养路工 3 人(路上清扫工)。铁岭管理处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铁岭管理处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辽高管铁人发200514 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我处“两个文明”建设,结合铁岭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日常考勤1、机关各部门及各收费站日常考核以部门为主,处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机关各部门及各收费站要设置签到簿。每天职工上、下班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早 8点 15 分前,晚 16 点 15 分以后),不得预签、补签或委托他人代签。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此项工作,签到严禁弄虚作假。2、必须准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准脱岗、漏岗及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3、各收费站人员由收费站长负责考勤,收费科负责日常检查及月末审核核,月末汇总上报处人事部门复核。二、请假制度7铁岭管理处请假采取分工负责,层层审批,人事审核备案的制度。职工事中请假,事后如不到人事科补交手续视为旷工。(一)病假职工患病就医(急病除外)应事先请假,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处长签批,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处长及处长签批。就医后凭医院诊断书或必要的休息证明,到人事部门登记,否则不视为病假。根据国发198152 号、劳人险局198315 号、辽人函199653 号文件规定,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 80%。2、事假职工有事不能上班应预先到人事科领取请假审批单,中层干部请一天假由主管处长审批,二天以上由处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一天假由本科室科长审批,二天由主管处长审批,三天以上还须由处长审批。审批后,请假当事人需将请假审批单送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否则无效。管理处各部门倒班职工请假,根据倒班的具体情况来折算请假天数(三班倒的请一天假相当于请三天假)。根据辽人发20001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累计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8能计算连续工龄;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3、婚丧假申请休婚假职工,在休婚假前由本人到人事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处长、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休假。根据辽人发199114 号、辽计生委字199815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 1-3 天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 7 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 7 天;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职工超过休假期限,超出天数按事假办理。4、产假女职工休产假,产前休假当事人需持生育指标到人事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处长、处长签批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产后休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超出规定假期期限,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按照国务院 1988 年第九号令、劳险字19882 号、辽计9生委字199815 号文件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对实行晚育的(指女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 60 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期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制职工产假按局规定执行。5、探亲假按国发198136 号、辽政发1981232 号等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条件: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 天,两年合休可给假 45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 20 天。符合 1、2 条件的车船费报销,符合 3条件的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 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详尽事宜按国发198136 号、辽政发1981232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6、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无故不来上班者视为旷工。迟到或10早退时间 24 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 4 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对旷工的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主管处长和人事部门上报,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休假规定根据辽委传发199114 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五年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1、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可以与休假合并使用。2、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累计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均不准再休假,已经休假的,下年度不准再休假。3、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使用,不准延至下年度,对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职工,视为自动放弃休假。4、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5、根据相关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凡申请休假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处长、处长签字并以假条形式报处人事部门,方可休假。6、职工本人申请休假,因工作需要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能休假的,年终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四、考核办法1、扣分标准:迟到、早退一次扣 2 分;旷工一天扣 10 分;11事假一天扣 1 分;病假超过三天一天扣 1 分;脱岗、漏岗一次扣 2 分;公出不向领导说明情况的一次扣 1 分;非公务工作时间饮酒一次扣 5 分;工作时间打扑克、赌博的一次扣 5 分;工作不服从指挥的一次扣 10 分。2、职工(包括合同制和协议工人)旷工,除按标准扣分外,正式职工取消当月上路作业补助及出勤补贴;有绩效工资的合同制和协议工人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无绩效工资的扣 3 倍日工资。职工一次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给予开除处理。3、职工(包括合同制和协议工人)请事、病假,除按考核标准扣分外,扣除出勤补助每天 8 元,上路补助 10 元。凡合同制和协议工人请病、事假一天,有绩效工资的按考核规定下浮绩效工资,无绩效工资每天扣 10 元。4、实行逐级负责,层层考核,各科室、站、队负责人考核本部门人员,分管处长负责考核分管科室、站、队负责人,一级抓一级。5、采取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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