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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被追究被执执行人股行人股东东虚假出虚假出资资、第三人共同侵、第三人共同侵权权案例案例作者:广作者:广东维强东维强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谭谭小虹小虹联联系系电话电话: :13622353780谭谭小虹律小虹律师经办师经办案例案例: 王苗起王苗起诉陈兴诉陈兴、 、陈陈立果、李玲、深圳市立果、李玲、深圳市XX 投投资资(集(集团团)有限公司股)有限公司股东损东损害公司害公司债权债权人利益人利益责责任任纠纷纠纷案案 案例提示:案例提示:执执行行难难已成已成为为全社会关心的全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热门话题,被,被执执行人行人通通过转过转移、移、处处分分财产财产, ,恶恶意的虚假意的虚假诉讼诉讼,离婚析,离婚析产产,吊,吊销销而未依法而未依法清算等种种手段逃避清算等种种手段逃避执执行,行,严严重重损损害了害了债权债权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权益。本文益。本文通通过过笔者代理的一个笔者代理的一个胜诉胜诉案件:案件:被被执执行人无行人无财产财产可供可供执执行,被行,被执执行人的行人的设设立股立股东东虚假出虚假出资资,将股,将股权转让权转让,并将出,并将出资资房房产转让给产转让给第第三人,通三人,通过过追究被追究被执执行人行人设设立股立股东东、 、继继受股受股东东及第三人的及第三人的赔偿责赔偿责任,从而任,从而实现实现原告原告债权债权, ,探探讨讨破解破解执执行行难难的途径。的途径。关关键键字:被字:被执执行人行人 虚假出虚假出资资受受让让虚假出虚假出资资的股的股权权 受受让让出出资资财产财产 共同侵共同侵权权委托人委托人:王苗王苗代理律代理律师师:广广东维强东维强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谭谭小虹律小虹律师师王苗起王苗起诉陈兴诉陈兴、 、陈陈立果、李玲、深圳市立果、李玲、深圳市 XX 投投资资(集(集团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股东损东损害公司害公司债权债权人利益人利益责责任任纠纷纠纷案代理案代理词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和律师法第 28 条的规定,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苗的委托,指派谭小虹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参与原告王苗起诉陈立果、陈兴、李玲、深圳市 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XX)深福法民 X 初字第 XXXX 号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调查了相关证据,研究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的代理意见,提供给法庭参考。一、一、陈兴陈兴未将出未将出资资的房的房产过户产过户于深圳市甲年投于深圳市甲年投资发资发展有限展有限公司名下,也未用其他公司名下,也未用其他财产补财产补足其出足其出资资,属于虚假出,属于虚假出资资的行的行为为, ,陈兴陈兴和李玲和李玲应应在虚假出在虚假出资资的本息范的本息范围围内内对对王苗的王苗的债权债权承担承担补补充充赔偿责赔偿责任。任。1、根据甲年公司章程的、根据甲年公司章程的规规定,定,陈兴应实陈兴应实物出物出资资 50 万元。万元。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年公司)成立于2002 年 06 月 11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被告一陈兴和被告二李玲投资成立。根据 2002 年 4 月 28 日签署的甲年公司章程第 10 条规定,股东陈兴出资 7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 650万元,实物出资 50 万元。章程第 11 条规定,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在 200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50。2、 、陈兴陈兴以自有房屋彩新都以自有房屋彩新都 12A 作作为对为对甲年公司的出甲年公司的出资资,但,但却未依法将却未依法将该该房房产过户产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属于虚假出于甲年公司名下,属于虚假出资资。 。根据“深房地字第 X 号”房产证及“深伟业评字第 X 号”评估报告显示:2002 年 5 月 27 日,根据陈兴的委托,基于“投资入股核实现有价值提供依据”的评估目的,对陈兴名下的彩新都 12A单元(以下简称出资房产)(建筑面积 120.8 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价值 507360 元。根据深中喜所验字2002X 号验资报告中显示:“截至 2002年 5 月 27 日,甲年公司首期投资 5,307,360 元,其中,陈兴应出资 3,807,360 元,占注册资本的 38.07%,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实物,实物出资 507,360 元。实物是陈兴自有的房屋:彩新都 12A 单元建筑面积 120.8,评估价值 507,360 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 507,360 元。以房屋投资的陈兴尚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陈兴与甲年公司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甲年公司的成立时间是 2002 年 06 月 11 日,即陈兴承诺于2002 年 9 月 11 日前将出资的房屋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依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99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依据法律规定,陈兴将出资的房产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的最迟时间是 2002 年 12 月 11 日。2003 年 10 月 16 日,陈兴因未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甲年公司成立后的半年内(即 2002 年 12月 11 日前),办理出资房产过户手续,未转移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5 条的规定,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深工商福企管2003X 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兴未转移投资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陈兴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0.7 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2.5万元。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陈兴虚假出资的处罚决定书后,陈兴只缴纳了虚假出资的罚款,始终未将实物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甲年公司名下。原告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查询到的“彩新都 12A单元”产权登记信息显示,陈兴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将彩新都12A 单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3、 、陈兴陈兴未依法将出未依法将出资资的房的房产过户产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也未依于甲年公司名下,也未依法法补补足其出足其出资资, ,应应依法依法对对王苗的王苗的债权债权承担承担补补充充赔偿责赔偿责任。任。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律规定,陈兴未能办理出资房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甲年公司应当就陈兴以其他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4 年 04 月 X 日出具的深中喜(内)验字2004X 号验资报告记载,同时我们注意到,(甲年公司)股东第 1 期出资人民币 5307360 元(其中:货币资金RMB4800000 元;实物资产 RMB507360 元),业经我所审验,并于 2002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深中喜所验字2002X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04 月 27 日止,贵公司两期累计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该验资报告明确显示:陈兴的出资仍然是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实物实物资产 507360元。且,甲年公司工商档案显示,甲年公司从未就陈兴以其他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以上,足以证明,陈兴未以其他方式补交其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甲年公司一直无财产清偿王苗的债权,陈兴应在虚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王苗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陈兴虚假出资的金额是 507,360 元,截止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陈兴虚假出资本息是 871,713 元,王苗对甲年公司的债权本息是894,817 元,陈兴依法应在 871,713 元的范围内对王苗承担赔偿责任。4、李玲作、李玲作为为甲年公司的甲年公司的发发起人,起人,应应当当对陈兴对陈兴虚假出虚假出资资的行的行为为承担承担连带责连带责任。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李玲和陈兴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设立时的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李玲应与陈兴一起对王苗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二、陈陈立果与立果与陈兴恶陈兴恶意串通,侵占出意串通,侵占出资资房房产产,直接,直接导导致王苗致王苗的的债权债权无法无法实现实现,属于共同侵,属于共同侵权权。 。陈陈立果立果应应与与陈兴陈兴在在陈兴陈兴虚假出虚假出资资的本息范的本息范围围内内对对王苗的王苗的债权债权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连带赔偿责任。任。陈兴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将出资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根据原告于 2012 年 6 月 4 日查询的陈兴、李玲、陈立果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陈立果是陈兴、李玲的儿子,陈立果的出生日期是 1987 年 8 月 17 日。陈兴作为出资的房屋建筑面积 120.8 平方米,单价高达 3 万元每平方米,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超过 360 万元。在 2006 年 8 月 17 日时,陈立果才 18 岁,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仍处于读书阶段,根本不可能有钱购买价值巨大的出资房产,只能说明陈立果是无偿受让出资房产。陈立果与陈兴关系极为密切,且,甲年公司的办公地址一直是出资房产。陈立果明知该房产为出资房产,仍然无偿受让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自原告起诉以来,陈立果未提交过购买房产支付合理对价的证据,足以证据陈立果无偿受让其父陈兴的出资房产。本案中,陈立果明知该房产为出资房产,仍然无偿受让,主观上具有将出资房产占为己有的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陈立果主观上具有将出资房产占为己有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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