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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579) 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民法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D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A 项见合同法68 条,B 项见合同法152 条,C 项见合同法70 条, D 项根据合同法101 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将标的物提存。 (ID:1583) 王某过生日,其男友张某遂向某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 3 月 1 日直接 将花送到王某的住处,交给王某,张某也交付了价款。3 月 1 日由于花店的过失,花店未 能将约定的一束玫瑰花送给王某。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 A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 多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A,C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 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合同法第 64 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规定了第 三人利益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本条确定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 人承担违约责任。(ID:1585)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 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 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 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 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 ) 民法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 1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 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 15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 无效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担保法第 24 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如按照该条,则答案为 A。但是, 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对上条进行了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 间。 ”实务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来处理,即 B 正确。 (ID:1586)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 1000 元抚养 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 景不好, 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 1000 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 能请求法院撤销 该赠与吗? 民法 A.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 进行赠与 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考点:合同的履行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 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 人负担 .(ID:1590)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还款期限 6 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 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民法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 2 年 C. 借款发生之日起 6 个月 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 考察保证责任期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题中则应该选择 D 选项。考察该法条的立法意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则由法律推 定为六 个月。但是现在双方当事人不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而是约定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保证 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的整段时间,表明债权人希望能够获得最好的保护,因此法律 推定保证责任期间必定要长于六个月。但是如果对保证责任期间不做上限的限制,对保证 人而言难以稳定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规定保证期间的上限,所以有法律推定为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的两年为保证责任期间。 (ID:1592) 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 某实业发展公司。2001 年 10 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 150 万元。银 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 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 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 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后该公司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 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民法 A某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 B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 C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 D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考察 无效保证合同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 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 格。 担保法第 9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 。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 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根 据担保法解释第 7 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 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银行明知学 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ID:1594)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 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 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 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 债款,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 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 A.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B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担保法第 1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4 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上述法条可知,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故 A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而 B、C、D 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ID:1597)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 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 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 如何? 民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本题考连带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债务 分担协议只是在分立之后的两债务人之间达成的,未取得债权人同意,故该债务仍应由乙 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不能约束债权人,对于 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当然,在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乙丙公司仍不妨依其协议分担 债务,但这只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ID:1605)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20 万公斤苹果,货款为 40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 4 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6 万元。甲因将苹果 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民法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6 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6 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 4 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 6 万元单项选择: A B C D 查看答案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 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本题考定金与违约金约定并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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